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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北京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来源:基础教育人才研究院 时间:2019-06-28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保教活动、学术交流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和园所和谐,自觉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幼儿园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家国情怀,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教育,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不得在幼儿园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或宣传封建迷信思想。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更新教育理念,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爱岗敬业,细致耐心,为人师表,言行雅正;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同意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升安全防范能力,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各个环节,保护幼儿安全,防范事故风险,防治幼儿间的攻击性行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不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幼儿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关心爱护幼儿。面向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有爱心、责任心和亲和力,呵护幼儿身心健康,保障幼儿快乐成长,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幼儿;不得拒绝幼儿基本生理需求,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漠视、歧视、侮辱幼儿,严禁打击、报复、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遵循幼教规律。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保教并重,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循序渐进,寓教于乐;不得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向幼儿布置超过身心负荷的任务。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入园招生、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幼儿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不得参加由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推销幼儿读物、幼儿用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规范保教行为。全面落实五大领域的教育目标与要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严格执行保教制度,建立良好的家园关系,有效指导家长科学育儿,尊重幼儿权益,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未经监护人委托或同意,不得给幼儿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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