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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供稿: 时间:2017-03-24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故请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教职工,于2016年 3月31日前尽快申报。
学院财务处已经为在学院取得收入达到12万元的教职工进行了集中代理申报,若您还有在院外取得的收入,请与学院取得收入合计修改申报。
具体方式为:
第一步:登陆北京地税官网(www.tax861.gov.cn),先点击“我要办税”,再点击“个人所得税12万自行申报”,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及查询服务系统”。
第二步:登陆“自行申报管理”模块 查询 作废,删除学院代为集中数据申报信息。
第三步:登陆“个人所得税12万自行申报” 模块重新填报数据进行申报,其中主管税务机关请选择:北京市西城区德胜税务所。
                    财务处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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