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6-11-22
各部门:
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京人社事发【2016】187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7月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按照文件要求,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1、本次工资标准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2、凡2016年7月1日后调入人员,自起薪当月起调整基本工资。
3、2016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按退休前在岗时间发放。
4、职务变动人员,自职务变动次月起按新职务调整基本工资。
5、长期病休人员按病休人员待遇调整,停发工资人员不予调整。
6、各经济实体由人事处统一调整,按照协议内容年终一并返还。
7、本次一次性补发2016年7-12月的差额,2017年1月起所发基本工资调整为新的工资标准。
2016年7-12月差额补发部分将存入北京银行个人账户,请大家查收!
请部门将以上说明通知全体教职工。
谢谢各部门对人事处工作的支持,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人事处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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