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6-05-16
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为科学管理、依法治院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根据《北京教育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学院决定对现有规章制度开展全面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北京教育学院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度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各部门清理目录,研究解决清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与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杨公鼎 何劲松
副组长:卢 晖 钟祖荣 杨志成 张卫光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滕利君
办公室副主任:曲 静
办公室联系人:黄汉周;联系电话:82089545
二、范围和原则
规章制度的清理范围为现行的由学院批准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的,对各部门、全体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不包含部门内部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的清理力求体现法制统一、以人为本、精简高效、责权利相对应的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高等教育规律,特别是符合我院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程序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体现稳定性与前瞻性的有机统一。
三、清理标准
明确各项规章制度的“留”、“废”、“改”、“立”,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与完善。
“留”:是指学院所执行的文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与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一致,适宜于学院的发展需要和管理实际,应当继续执行的,予以保留。
“废”:是指凡在实施过程中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不相符,或与教育改革和发展形势的要求不相符,不适宜于学院的管理要求,已经过时的规章制度或条款,应依照有关程序予以明确废止;
“改”:是指对不适应新形势、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不一致、或现行依据有所调整,导致部分内容不合时宜、或已不完全适宜于学院科学发展和规范管理,或尚需进一步完善的制度或条款,应依照有关程序予以修改、合并等。
“立”是指:现行制度整体上已不适用,需重新制定,或由于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实际工作需要填补制度空白的规章制度应依照有关程序重新制定。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部门内部梳理阶段(2016年5月)
各部门从实际出发,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从文体、内容、执行效果、依据和合法性等方面,按类逐文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保留、废止、修改或新制定的初步意见,填写《北京教育学院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送至学院办公室。已完成此项工作的部门可直接进行第二阶段的工作。
第二阶段:修订和制定新制度(2015年6月)
学院办公室在各部门梳理的基础上,按照《办法》的相关程序,集中对部分制度予以明确废止。
各部门在《办法》生效后修订和新制定的规章制度,于6月15日前按照该办法的相关程序申请审核报批;在该办法生效前已经修订和新制定、待上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定的规章制度不需履行该办法中的相关程序。
第三阶段:审定并下发执行(2016年6月-7月)
学院办公室按照《北京教育学院制度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陆续将各部门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提交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进行审定,并以学院正式文件形式予以下发执行。
第四阶段:汇编成册(2016年7月-9月)
各部门在7月12日前将本单位清理后的所有规章制度纸质版、电子版及目录(电子版及目录需按照统一的文档格式:A4页面,标题二号黑体,正文四号仿宋,固定值28磅)报送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编辑整理形成《北京教育学院规章制度汇编(2016版)》,经相关会议审定后,汇编印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强制度建设,做好现有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有利于推动学院科学发展、长远发展,有利于解决制度缺失和体制障碍等突出问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准确把握,突出重点
各部门要在全面细致查找梳理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突出做好事关全局、重要紧迫的规章制度的修订及新建工作;对新建的规章制度,要组织力量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限期制定。
(三)立足长远,注重实效
各部门要及早着手,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在修订和新建的过程中要坚持解放思想、以人为本、从维护全院师生员工的权利和利益出发,着力建立和完善推进依法治院的具体政策措施,注重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
附件1:北京教育学院规章制度立项审批表
学院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相关附件: 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通知—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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