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函[2015]102号)文件精神,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对教职工供热采暖补贴实行改革,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再为教职工直接交纳或者报销采暖费,由单位向教职工发放采暖补贴。所涉及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我院不再为教职工报销采暖费,由教职工本人与供热单位直接签订供热采暖合同并自行交纳供暖费。
二、补贴发放人员范围
本通知所指发放采暖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我院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三、采暖补贴发放原则
自2016年起,每年10月底一次性发放下一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补贴。
试用期内的新职工暂不发放采暖补贴,待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按其职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
当年9月30日以前变动职级的,按新任职级标准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10月1日以后变动职级的,按原任职级标准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
涉及单位变动的职工,原单位未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的,由新单位进行补发。
四、发放办法
2015年采暖补贴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
采暖补贴由人事处下达发放标准,财务处发放到个人工商银行工资卡中,根据市教委工作布置,暂不扣税。
人事处 国资处 财务处
2015年12月2日
相关附件: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