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位教职工:
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央和北京市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将近期有关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 调整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标准,同时将原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相应减少,减少额度须按中央文件执行。
二、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自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要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都由单位代扣代缴。我院参加养老保险教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每名教职工上年度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发放情况参考教师平均工作量进行计算。
三、 部分人员临时补贴的发放
对于出现由于养老保险缴费导致部分人员当期收入下降的情况,根据北京市统一规定,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办法解决。临时性补贴按职工执行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当期增资情况确定,每月不足100元的补齐到100元发放。当期每月增资超过100元(含)的不发放临时补贴。
按照上级要求,此项临时补贴单列,不作为基本工资,也不作为规范的津贴补贴,不纳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今后在国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时逐步冲销。
四、补发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的增资
2015年7月底之前,补发每名教职工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的增资。2015年8月起,工资发放中执行现行工资标准和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扣款。
五、2015年8月补扣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的工作要求,自2015年7月起,调整2015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在8月份工资中,调整公积金,同时补扣7月差额。此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工会会费等也做相应调整并进行补扣。
如有疑问,请咨询学院人事处,电话82089261。
请各部门领导协助传达到本部门每一名教职工。
感谢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对人事处工作的支持!祝大家身体健康、暑期愉快!
人事处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