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4-05-15
根据《北京教育学院2014年教职工岗位聘任实施办法》(京教院党发【2014】5号)规定,应聘七级职员(正科级)原则上应在八级职员岗位(副科级)工作三年以上(2011年5月31日以前在岗);应聘八级职员,应在九级职员(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2011年7月31日以前在岗)。根据学院现状和复转军人的实际情况,在部队服役期间具有正营职或者副营职三年(含)以上的人员,可以参加正科级或副科级岗位聘任,均按照初聘科级岗位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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