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院工发〔2013〕5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非事业编制职工已成为学院发展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力量。遵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加强在高等学校非事业编制职工中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京教工[2009]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吸收学院非事业编制职工加入工会组织。
二、凡与北京教育学院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人员,并在学院连续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的非事业编制职工,承认工会章程,均可加入工会组织成为会员。
三、非事业编制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北京教育学院非事业编制职工加入工会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分会审核同意后上报院工会,院工会批复后即成为工会正式会员。
四、学院非事业编制职工加入工会后,除享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外,在学院享有:
1.可以作为代表参加学院教职工代表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2.办理京卡·互助服务卡并享有相应的服务。
3. 参加学院各级工会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享受院工会每年的“三八节”慰问、新年联欢等,并享有与在编会员下拨同等活动经费的待遇。
五、非事业编制职工的会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在编会员标准按月缴纳。根据目前非事业编制职工工资收入情况,按个人月工资的0.1%比例缴纳会费。
会费的收缴经本人同意,由所在部门(或企业)财务管理机构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工会活动经费由所在部门(或企业)财务管理机构按照文件规定的比例提取,按月上缴院工会账中,统一按活动经费使用。
六、非事业编制职工入会不单独成立工会组织,编入工作部门所在分会及工会小组。工作部门发生变化时,自动转入新部门所在分会;非事业编制职工与我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其与学院工会的会籍关系自动解除。其所在部门工会组织应将离会通知书报所在分会,由分会上报学院工会。
七、非事业编制职工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程序为:由本人向其所在分会提出,由所在分会审核批准,并报学院工会备案。对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拒交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八、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非事业编制职工入会后,会员信息由所在分会负责管理、登记,每年年底报学院工会。非事业编制职工会费使用同在编会员会费一并接受院工会经审委员会审查。
十、学院独立核算的实体所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且在学院人事处备案的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参照此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在执行中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十二、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教育学院工会
2013年11月20日
主题词:非在编 入会 通知 |
工会办公室 | 2013年11月21日印发 |
相关附件:
编外用工入会实施办法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