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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试行)

供稿: 时间:2012-11-13

 

京教院工发〔20124

 

(北京教育学院第六届教代会暨第九届工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实现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和《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是学院党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的提案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为指导方针,遵循有利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促进学院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其成员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的调整需经教代会确认。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

(二)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并提出承办部门建议方案;

(三)负责提案交办及提案承办部门的协调;

(四)负责检查、督促提案办理和落实工作;

(五)负责提案办理结果的整理;

(六)负责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六条  提案原则

教代会代表要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应实事求是,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可行性、规范性。

代表性,关系学院工作大局或广大教职工利益,反映大多数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全局性,站在学院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院的整体利益。

可行性,所提建议和措施应符合学院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提案要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一事一案,调研充分,言之有据,分析透彻,建议科学,措施具体,简明扼要,书写规范。

第七条  提案人及附议人

提案人和附议人应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可通过调查研究后提出提案。提案附议人3名以上者(含3名)

第八条  提案内容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一)关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二)关于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教书育人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三)关于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生活福利及其他行政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四)关于学院内部管理、改革和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五)其它关系学院工作大局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第九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人须清楚、规范地填写《北京教育学院教代会提案表》(参见附件1);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案名:又称为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案由:提案内容的第一部分,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建议和措施:提案内容的第二部分,即解决问题的具体主张和具体办法。

(四)提案必须有具体提案人和附议人,一般应有本人签名。

第十条  提案提交

代表提案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按要求提出,并按规定格式提交二级分会或代表团,由其交至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

(一)提案征集采取会议期集中与日常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二)集中征集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1个月内开始。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下发征集提案通知,并规定集中征集的截止时间;各代表团或二级分会在规定时限内,将所提提案汇总,集中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二级分会或代表团在日常所接到的代表提案,可随时交至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提案整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整理、登记工作;

(二)对提案进行初步分类,分为:拟立案的提案、拟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拟不予受理的提案;

(三)对相同内容的提案合并处理

(四)对分类整理出的提案登记到《北京教育学院教代会提案征集登记表》(参见附件2)。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与交办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

二级分会或代表团负责对所属代表所提交的提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案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的具体内容有:

(一)每位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二)提案人和附议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是否一事一案和言之有据,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代表性;

(四)提案中是否含有“情况调查分析(案由)”与“具体建议和措施”部分;

(五)其它内容的审查。

第十四条  提案立案

(一)对于集中征集的提案,在教代会召开后60个工作日内(遇放假日顺延),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提案是否予以立案,并对立案的提案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及签署处理意见。

(二)对于日常接到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并按照工作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要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初审合格的提案进行再审理,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予以立案。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部门和承办部门。

(四)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或涉及面广的问题,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五)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提案,不予以立案:

1.    学院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不能处理或解决的提案

2.    缺乏可操作性的意见或内容立意含混、似是而非的提案

3.    未经过充分调查,案不符实的提案;

4.    内容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提案

5.    超出现实条件和环境的可能,无法实现或落实的提案;

6.纯属党团组织内部事务以及人民团体或民主党派的内部问题的提案;

7仅仅涉及教职工个人利益诉求不具有代表性的特殊利益诉求;

8.属于二级部门行政管理权限范围且具备条件能够自行解决的问题;

9.学院已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

10.不符合“一事一案”的提案要求,一案多议、多案多议的案;

11.没有提案人、附议人的提案,或是提案人、附议人不符合规定的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交办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报送相关主管院领导签字认领,确定承办部门,并召开提案承办工作会议,由各承办部门领取提案后开始承办。(参见附件3:《北京教育学院教代会提案处理单》)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

(一)承办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办理提案;

(二)承办部门要在领取提案的90个工作日,分别与代表、协办部门进行沟通,研究、磋商提案办理的相关工作;

(三)承办部门须与主管院领导沟通并汇报提案办理情况,撰写提案答复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承办部门应就提案的内容及办理情况主动与提案人进行沟通;

(五)提案的主办部门负责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六)在提案办理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部门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提案答复

(一)承办部门的提案答复要写明提案的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间,明确说明承办的提案“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或“无法落实”,并对“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或“无法落实”情况说明原因,做出合理解释;

(二)提案答复要有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部门盖章。原件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复印件由承办部门直接交予提案人

(三)提案办理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整理办理结果,并在教代会上予以公布;

(四)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退回提案人或作为一般性建议转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予以参考,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提案督办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承办情况进行督办,对重点提案,可召集承办部门、提案人的专门会议,督促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第十九条  提案的落实率和满意率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意见,汇总提案的落实率和满意率情况。

第二十条  提案报告

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须就提案征集、立案、办理的情况向教代会进行报告。

 

第七章    提案的归档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归档

(一)提案及提案工作资料归入教代会档案进行保存,工会责成专人管理教代会档案资料;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完毕的提案归档工作。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后颁布执行。二级教代会参照本《规程》,按照职责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北京教育学院教代会提案表

附件二:北京教育学院教代会提案征集登记表

附件三:北京教育学院教代会提案处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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