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0-11-03
重 要 通 知
各二级学院、各处室: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10市政府令第216号)的相关规定,为保证2010—2011年度教职工(含离退休,以下同)供暖费支付工作的平稳过渡,经研究,学院今年的供暖费支付暂按以下办法:
一、居住本院房改房(福利分房)且产权人属于我单位的教职工(北郊、西郊),由学院国资处房管科组织签订新的《采暖合同》;供暖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支付。
二、居住非本院房改房(福利分房)且产权人属于我单位教职工
1.本人直接与当地的供暖公司签订新的《采暖合同》。
2.本人在签订《采暖合同》后,直接向供暖公司交纳当年的供暖费,然后将正式发票和《采暖合同》复印件一并交给所在部门。
3.各部门按要求汇总(填写表格),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
4. 11月20日前,国资处将复核后的供暖费汇总表交财务处办理报销,财务处根据“汇总表”于12月前将职工报销的供暖费打入教职工的工商银行工资折中。
5.在此通知前已由学院支付2010—2011年度供暖费的教职工,此次无需办理上述手续(明年另行通知)。
此工作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部门高度重视,见此通知后,请及时到国资处房管科领取相关名单及汇总表,并按上述要求做好相关事宜。
谢谢合作!
财务处、国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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