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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示

供稿: 时间:2018-06-19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教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安全保卫处提示如下:

1.校园内电动车应停放在停车棚内。

2.严禁在公共建筑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3.严禁在居住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4.严禁在配电室、设备间等专业用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5.购买和使用厂家原装、型号匹配的蓄电池,不随意改装电动车及蓄电池。

6.电动车铅酸蓄电池使用寿命一般为2年,电动车锂电池使用寿命一般为35年。在充电前应确认蓄电池在使用寿命期内。

7.居家室内充电时,应选用厂家原装、型号匹配、质量合格、具有充电提示和自动断电等保护功能的电动车专用充电器。

8.居家室内充电时,应在通风、干燥、阴凉、易散热的房间,且不应暴晒;不宜在卧室、客厅等处充电;充电期间应有人员看护。

9.居家室内充电时,应将电动车蓄电池与车体分离,并采取隔离措施,远离易燃可燃、高温高热等物品,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器上不应覆盖或包裹物品。

10.居家室内充电时,连续充电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

请广大教职员工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从自身做起,共同维护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安全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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