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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相关问题的说明

供稿: 时间:2018-05-18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北京教育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条件(试行)》(京教院人发〔20164号)的文件规定,结合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相关情况,经2018518日第7次院长办公会通过,现对2018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如下说明:

一、学术条件的要求

1. SSCI录: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论文视为被SSCI收录。

2.CSSCI收录:《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视为被CSSCI收录文章。

3.核心期刊:凡在《北京教育学院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两篇折算为一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在《教师发展研究》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为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北京日报》理论版、《求是》上发表的文章(不少于2500字)视为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4.一般期刊:在专业领域的权威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可认定为在一般期刊发表的科研成果。

5.独立作者:与中小学一线教师开展合作研究并作为第一作者联名发表学术论文的,可申请按独立作者对待。与他人开展合作研究并作为第一作者联名发表内容属于不同学科领域合作研究成果的学术论文,可申请按独立作者对待。

6.研究课题: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省部级课题包括:“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项目”。

院内重大课题:市级教改立项课题、中国教育学会立项课题按照院内重大课题对待。

院内重点关注课题:北京市教育学会课题按照院内重点关注课题对待

国际合作课题:参加国际合作课题研究,或作为境外组织课题研究的核心成员,所属的课题级别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考核组审核认定。

注:45项认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说明材料;第6项认定需提交课题相关证明。

7.学术专著:列入学院教材出版计划的高水平教材,可视同为学术专著。其中本人承担的字数不得少于10万字。

8.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领域权威学术机构颁发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项,或在“本专业领域”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专利授权的,可以作为《北京教育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条件(试行)》(京教院人发〔20164号)文件中晋升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条件的可选项之一。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作送审的要求

1.申报者需提交两篇论文(著)送同行专家评审,所提交的论文()须是近五年来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有代表性论(文)著等科研成果(属于合作项目要求明确本人具体完成的部分),代表作中至少有一篇为学术论文。凡在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及以非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或参编别章节的著作不得作为送同行专家评议的材料。重新申报人员(前一年资格审核通过者)提供的代表作至少有一篇必须用近一年的成果。

2.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性论文()须聘请三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性论文()须聘请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3.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同行专家评议采用匿名送审形式,具体送审单位由人事处根据申报人学科专业情况决定。

4.同行专家评议意见中如有两位及以上专家提出申请人不具备所申请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水平,则申请人不再具有参加本次专业技术评审资格。

5.同行专家评议费由申报人自理。

三、其他要求及说明

1.论文或书籍仅提供用稿证明的不予认定。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申请者的教学科研及其他成果、课题等截止日期均为2018831日。

2.北京高校“青教赛”学科组别一、二等奖获得者、学院青年教师大奖赛院级一等奖获得者,将在职称评定中予以优先推荐。

3.现任助教职务的专任教师,具备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任职时间满20年且据退休年龄不满10年,在其任职期间获省部级奖项或获得市级行业奖项并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经所在二级学院推荐可申报讲师职务。

4.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文件精神,接受上级和学院委派参加援藏、援疆、援青等对口支援一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5.关于非教师系列(含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和社会化评审系列)的评审工作,学院将另行制定相关评审办法。

 

 

                                                                                                                                                                                                                人事处

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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