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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填报通知

供稿: 时间:2018-12-28

各部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如果符合条件,自201911日起即可依法享受相应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填报方式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填报方式有两种:一是登录北京税务局网站下载电子模板填写,二是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

采用第一种方式填写的,学院财务处已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模板下发给各部门,请各位教职工自行到学院内网财务处网页下载或到本部门领取填写。

二、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享受扣除(选择此方式不用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学院财务处)。二是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工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享受扣除(选择此方式需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学院财务处)。

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填报注意事项

为确保教职工的利益,请各部门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到教职工个人,确保其准确、真实、完整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本次填写的表有:《首页》(按要求必填)、《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继续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共六张表。

2、首页中填报的手机号码即是纳税人今后接收纳税信息的手机号码。

3、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一个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即《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在一个纳税年度只能填写一类。

4、填写上述信息采集表前,务必认真阅读填报说明,切忌更改电子模板格式,否则将影响信息上传。

四、享受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中应关注的问题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办理一次性扣除。即在次年31日至630日由单位或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一次性扣除。

2、建议各位教职工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以便及时获取相关个税信息。

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一经申报,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五、《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的收取

1、因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涉及到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部门务必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务必通知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的填写上报工作。

2、选择在学院代扣代缴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应将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两份),签字后按规定时间上交学院财务处。若在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的教职工,也请将信息表导出打印一式两份,签字后交至财务处。

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电子版及纸质版由财务处派专人于201917日至10日收取,具体安排见“附件一”。

 

附件:

附件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收取安排

附件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模板

附件三:《专项附加扣除填写常见问题》

附件四:《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10种”情形》

 

 

 

 

                                      财 务 处

                                    20181227

2018年新税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附件.zip

文件类型: .zip 937298f1b40b9b4e56a3d121dfe512de.zip (2.38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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