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财务处 时间:2019-11-18
为贯彻落实《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办学效益和办公效率,更好地促进学院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特规定如下。
一、人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人员经费是指学院用于在职职工、离休和退休职工、编外用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学院人员经费的预算和支出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人事处负责人员经费的统筹使用与管理。
1.在职职工在学院取得的所有劳务报酬收入均纳入学院人员经费管理,由人事处统一发放。
2.离休和退休职工按规定由学院发放的工资性收入均纳入学院人员经费管理,由人事处统一发放。
3.编外用工由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在学院取得的劳务报酬均纳入学院人员经费管理,由人事处统一发放(劳务派遣除外)。
4.其他外请教师、专家等劳务费用,均纳入部门业务费支出。
二、公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教学业务经费
教学业务经费预算分为学历教学业务费(主要用于学历班教师的业务支出和学生教学活动支出等);培训业务费(主要用于培训班教师的业务支出、课程建设、学员的下校实践、资料、耗材、餐费和培训总结、展示、出版等支出);教学研究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等。
2.设备、家具和图书购置经费
凡是用公用经费采购设备、家具和图书,年初必须申报采购计划,并需财政批复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后方可实施。
凡是用公用经费采购“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学业务费不得用于设备、家具购置的支出,职能部门和教学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设备、家具购置需求,购买大宗设备、家具资金原则上采用申报市级专项经费方式解决。
3.招待费
招待费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与控制,各部门需招待院外人员的,须事先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职能部门和教学部门因业务需要发生的外请专家、教师就餐,原则上安排在学院食堂,由部门业务费支出
4.培训费
学院干部和教职工培训经费由组织部和人事处统一管理与使用。各部门根据岗位需要,向人事处提出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人事处将根据各部门的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经费。教职工外出参加培训需填写《北京教育学院参加国内培训审批单》方可参训。
各部门承担的北京市干部教师常规培训班,按要求原则上在院内举办。凡教学计划中安排异地培训的,其培训费由部门业务费支出。
凡需在院外安排集中培训,各部门年初必须申报培训计划,并经学院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 会议费
学院主办的会议原则在院内召开。学院确实无条件且确需在院外召开的会议,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与控制,各部门年初必须申报会议计划,经学院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具体实施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和预算执行,无须再次审批。在原经费预算不变的基础上,变更计划的会议需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新增计划外会议或需追加经费的会议,应报党委常委会批准方可追加预算。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需填写《北京教育学院参加国内会议审批单》方可参会。
6.差旅费
差旅费主要是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国内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时发生的城际间交通、住宿、餐费等费用。差旅费原则上仅限于保障本院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考察、调研时发生差的旅费用,学员外出培训差旅费用应由各自单位承担。
7.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修缮和维修费
房屋、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维修等修缮项目全部由基建负责部门统筹管理,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大型修缮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采用申报市级专项经费方式解决,零星修缮项目,由基本经费零星修缮经费支出。
设备维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管理,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费由设备维修费支出。
水、电、气、暖和公寓相关设备设施日常维修维护由后勤管理处业务经费支出。
8.大额资金支出事项经费
大额资金支出事项经费是指由基本经费保障的学院年度综合性重点工作,且支出金额超过30万元的支出事项经费。负责部门需对支出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制定详细的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经费明细预算,经主管院长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批准作为机动经费纳入年度预算预留,实施时报经院长办公会立项批准后,批复预算。
三、财务支出报销具体要求
1.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报销时,应取得符合国家票据管理规定的票据(发票必须有国家税务局监制章,且有防伪标志)。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印有财政部票据监制章或地方财政局票据专用章。每张票据上必须同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才能作为合法的报销凭证,按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自制收据代替原始票据作为报销凭证(资金往来性质除外)。
2.部门年度预算内的各项支出费用,超过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权限的支出,需填写《北京教育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财务报销时只需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在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权限内的支出,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到财务处报销。部门年度预算外的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由支出部门自行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报财务处主管会计审核报销。
3.公务卡使用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京财国库(2012)2949号)执行,凡目录规定的财政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当月使用公务卡的支出,应于次月3日前,持发票、P0S机小票办理好审批手续后报销。
4.现金使用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现金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支付。现金结算范围包括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零星支出等。凡大额使用现金超过10000元,须提前两天向财务处预约。
5.支票领用时,部门年度预算内的支出,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主管会计审核,财务处长审批领取。领用支票必须由经办人在支票领用单上写明准确的用款金额和收款单位全称,收款单位全称必须与报销发票所盖的发票专用章单位名称一致。领取支票要妥善保管,万一丢失,经办人应立即到财务处报失,以便与银行联系,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丢票人承担,所需费用和经济损失由丢票人负责赔偿。
6.发放外请人员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时,均采用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方式支付。经办人填报《院外人员酬金发放清单》,提供拟发放人员名单、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单位、职称等信息,财务处一周内汇总完成向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款项。外请人员无银行卡,确需以现金形式发放劳务报酬的,需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
7.办理因公借款要完备审批手续,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的暂借款.借款人应及时报账(一般取得合法票据后10天之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账(如设备购置预付、工程款预付等)时,应将书面说明报财务处,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结算的,不得再申请借款。
借因公出国(境)费用时,需附上级主管部门出国批件、临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用汇核销表、临时出国团组用汇申请书、用汇退回申请书、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长签字,方可报销。
8.购买软件及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设备,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购买图书,需提供图书清单。
9.购买实物,需附购物小票或加盖供货单位财务章的明细表。票据上须有主管、经手人、验收人三方签字,签字时应由有关人员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替。
10.主办会议和培训应严格按照年初预算计划安排执行,报销会议费、培训费时,需同时提供实际参会、参训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水单)、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会议/培训执行情况表》。
11.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支出,发生公务接待支出时,严格履行申请审批程序,报销时提供接待对象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清单、用餐发票方可报销。
2019年6月17日
院本部: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 | 电话:82089116
©2024北京教育学院 版权所有 | 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