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8-08-14
京教院发〔2015〕2号
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5年5月12日
北京教育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适应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2〕22号)要求,在加强学院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强化预算管理,本着合法、合规、便捷、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院各类经费的收支,均应纳入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严格按照年度批复预算执行,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三条 学院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进行收费。非税收入以外的各类收费应履行学院立项审批程序,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收费立项审批表,财务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财务处根据学院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收费。各部门不得随意设立账户,自立名目擅自收费,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学院各类经费审批实行 “一支笔”和逐级审批责任制度。学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作为财务审批“一支笔”,具有相应的财务审批权限。各部门和二级学院财务审批“一支笔”确定后应在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预算下达的人员经费和常规保障性公用经费、各类行政办公与业务费、代管经费及专用基金等经费的审批权限根据学院批准的年度预算中已经安排、有明确支出项目内容及支付额度的人员及公用经费,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签批,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长、院长审批,财务处审核。
人员经费包括: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非在编人员工资及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
公用经费包括:水、电、气、暖、电话、日常购置、修缮、部门行政办公、业务工作等费用。
1.单笔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批;
2.单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不含)以下的
各项支出,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4.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院长审批;
5.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各项支出,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预算下达的财政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
由项目负责人报部门负责人签批,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长、院长审批,财务处审核。
1. 单笔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报部门负责人签批;
2.单笔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4.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院长审批;
5.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各项支出,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科研课题经费的审批权限
院外取得的纵向科研课题经费、经学院科研处认定的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及院内科研课题经费由科研课题负责人签批,财务处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科研处负责人、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长、院长审批,严格执行上级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照课题项目预算内容支出。
1.单笔金额在5000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由科研课题负责人签批;
2.单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至1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3.单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4.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5.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院长审批;
6.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各项支出,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预算下达二级学院业务费(含教学业务费、科研经费、办公经费及委托培训经费等)的审批权限
由二级学院院长签批,经财务处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主管财务院长、院长审批。
1.单笔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由二级学院院长签批;
2.单笔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3.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项支出,报院长审批;
4.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各项支出,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各部门凡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各类业务活动支出,需向财务处上报预算调整申请,待学院批准并明确款项来源后方可执行。否则,财务处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第十条 学院年度基本经费、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3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预算,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需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审核责任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要依法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不符合国家财经纪律、法规规定的经济事项不予审批。
3.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各项开支,必须制止和纠正,防止违法、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4.学院将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检查、绩效考评和内部审计,对随意变更预算支出、虚报和冒领等违规、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责任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件相关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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