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8-08-14
京教院发〔2013〕6号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从源头防治腐败,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8〕580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监察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京财国库〔2008〕1363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8〕36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京财国库〔2012〕1278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京财国库〔2012〕294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京教财〔2012〕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教育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北京教育学院公务卡结算办法(试行)》。经学院2013年第7次、第8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2月30日
北京教育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务卡的性质。公务卡是由本人持有、保管和使用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实行实名制管理,持卡人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卡具有财政和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由持卡人用于各项公务支出结算,其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二条 公务卡的办理范围
(一)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依据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要求,学院统一为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办理公务卡,用于其所负责相关业务的公务支出,并由组织部门备案。
(二)其他教职工如需办理公务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由财务处按财政局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开立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章 公务卡的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的开立与注销
(一)首次开卡,以部门为单位办理,办卡人需如实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部门整理汇总,报主管院长签字后交财务处统一办理。
(二)财务处对申请开卡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汇总后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申请开卡职工的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新调入职工持有的公务卡如与我院发卡行属同一家银行的,不必重新申领公务卡,由其所属部门填写《部门公务卡信息变更备案表》,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报财务处备案,并由原单位和财务处分别通知各自发卡行变更相应公务卡登记信息即可。
(四)持卡人因调离、退休及解除聘用等原因离开单位,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所属部门应及时填写《部门公务卡信息变更备案表》报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注销手续,公务卡持卡人持公务卡注销手续到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办理相关离院手续。
(五)公务卡如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或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到财务处备案公务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务卡的注意事项
(一)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仅限本人使用。
(二)公务卡仅限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的各项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三)公务卡信用额度为2-5万元,具体额度由发卡行根据银行有关规定核定。
(四)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是指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消费交易日至规定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在规定到期还款日之前持卡人只要全额还清当月所消费的应偿还金额,则不需支付利息。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
第五条 公务卡的适用资金范围。全部财政性资金现金支出的范围均适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公务卡的使用界限。凡1000元以上(含1000元),能使用转账支票方式结算的公务支出,应继续使用转账支票方式结算。1000元以下或不能使用转账支票方式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各项公务支出(除第九条规定的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部分支出外)。
第七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同时取得并保存消费交易凭条(即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第八条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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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公费 |
指单位支付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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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印刷费 |
指单位支付的印刷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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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咨询费 |
指单位支付的咨询方面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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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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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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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电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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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邮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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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支付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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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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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支付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辆)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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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租赁费 |
指支付租赁办公用房、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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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支付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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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培训费 |
指支付的各类培训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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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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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专门材料和用品等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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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支付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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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支付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支出。 |
第九条 暂不使用公务卡的范围:
(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此类支出需事先报经财务处批准)。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劳务性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十条 严格控制现金使用
(一)严禁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
(二)对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如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稿酬、翻译费、评审费等,应优先选择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方式支付,减少现金支付行为。
第四章 公务卡的报销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卡的各项业务支出管理仍执行现行现金支出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后,最迟应于下一个还款到期日前10天,持所有公务消费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即pos机小票),履行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对所有报销单据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完整性,确认无误后予以办理财务核销及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十四条 持卡人因在京外出差或其它特殊原因,致使无法在规定的还款期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由其所属部门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等详细信息,同时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先行代还款,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在收到相应款项十五日内退回财务处,逾期不予归还的行为按照违法违纪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时提供的原始发票与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即pos机小票)不相符的。
(三)持卡人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教育学院公务卡结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零余额账户公务卡结算流程
1.持卡人在账单日前(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间)的公务消费,需在次月3日前依据pos机小票、消费原始发票及相关明细等公务卡消费凭据填制报销凭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及时到学院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2.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管理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消费凭证(pos机小票、原始发票)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
3.财务人员审核确认后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操作生成还款记录。
4.财务人员对审核通过的还款记录,填制电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同时生成《还款明细表》。
5.财务人员每月分两次汇总电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生成《还款汇总表》。
6.财务人员将汇总电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还款汇总表》及结算凭证等加盖财务公章后提交学院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并将《还款汇总表》、《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传送至发卡行完成还款。
7. 发卡行于每月13日前将公务消费报销款项打入持卡人公务卡,完成还款。
8.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在收到相应款项十五日内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9.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院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条 实有资金账户公务卡结算流程
实有资金账户是指零余额账户外,预算单位开设的其他银行存款账户,如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
实有资金账户还款是指在公务卡报销环节,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使用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进行公务卡报销操作。
1.持卡人在账单日前(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间)的公务消费,在下月3日前依据pos机小票、消费原始发票及相关明细等公务卡消费凭据填制报销凭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及时到学院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2.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管理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消费凭证(pos机小票、原始发票)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
3财务人员审核确认后,进入“实有资金账户还款”界面,手工填写付款账户名称、账户开户银行及支票号,操作生成还款记录,同时生成《还款明细表》。
4.财务人员每月分两次汇总生成《实有资金账户还款汇总表》。
5.财务人员将《实有资金账户还款汇总表》、《还款明细表》及银行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加盖财务公章后提交发卡行,并将《实有资金账户还款汇总表》、《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传送至发卡行完成还款。
6. 发卡行于每月13日前将公务消费报销款项打入持卡人公务卡,完成还款。
7.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在收到相应款项十五日内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存回实有资金账户。
8.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院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务卡使用注意事项
(一)使用公务卡后的财务报销程序不变。
(二)全院公务卡持卡人的账单日统一设定为每月25日。
(三)使用公务卡消费后,在进行费用报销时必须同时提供消费刷卡凭证(即pos机小票)和原始发票。
(四)全院公务卡持卡人当月(账单日前)的公务消费必须于次月3日前到财务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公务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一个“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可同时向多张公务卡还款。
(六)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提交代理银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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