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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院发〔2014〕5号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4年10月23日
北京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维护科学精神,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有效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京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在学院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术道德、学风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学术事务上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咨询、指导和评价等职权的院内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上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要遵循学术规律、恪守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公平、主导学术公正,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升学术质量。其工作直接对学院党委和院长负责。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培养计划和继续教育重大项目方案;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七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规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研究员或副研究员)的代表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第二十一条 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委员人选由各二级学院从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或研究员和副研究员)中推荐,根据高级职称人数多少,各二级学院按相应比例推荐候选人,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需要可进行人员推荐。学术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委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须经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并经学院党委批准;秘书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学术委员会下设文科、 理科和管理三个学科评议组。评议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产生。
第二十七条 学院科研处为学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图书馆)可设立学术小组,负责本部门科研学术工作的规划统筹协调,学术小组负责人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图书馆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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