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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教学工作任务及统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供稿: 时间:2018-08-16

京教院教发〔2016〕2号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教学工作任务及统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6年10月21日

北京教育学院教学工作任务及统计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学院改革发展需要和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任务界定

  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包括教学任务和管理任务。

  (一)教学任务包括:教师承担集中面授、实践指导、成果指导、在线学习指导等工作。

  (二)管理任务包括:培训项目的前期调研、立项申报、方案研制、组织实施、质量监控、绩效自评与汇报以及学生管理等工作。

  二、教学工作量统计办法

  (一)统计范围

  教学工作量的统计包括继续教育中的市级教育干部教师常规培训项目,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管理的教育部“国培计划”、市级援助性培训项目和委托合作培训项目,以及学历教育的教学班。

  (二)任务内容及统计办法

  1.教学任务及统计办法

  教学任务类型包括集中面授、实践指导、成果指导和在线学习指导等。

  (1)集中面授指继续教育培训中的讲座教学、工作坊教学、专题研讨、学历教育课堂教学以及给中小学生直接授课等。集中面授工作量按“课时”计算。

  (2)实践指导指继续教育培训中深入一线学校进行实践指导,解决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和学校发展中的问题。具体包括问题诊断、课堂观察、教学观摩、教学研讨、工作研讨、研究指导、学生活动指导等。实践指导工作量按“天”计算。

  学历教育中的专业实习、教学考察也属于实践指导,指导天数应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每班安排1位指导教师,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3)成果指导指对继续教育学员教学性或研究性成果进行内容、结构修改指导,也包括对学历教育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成果指导工作量按“篇(项)”计算。教师指导的学员成果要汇集存档备查。

  (4)继续教育的在线学习指导指利用学校指定的网络平台组织学员进行学习研讨、经验交流等。在线学习指导工作量按“班/学期”计算。每班在线学习指导由1位教师负责。在线学习指导应完成培训项目计划制定的在线学习任务。

  学历教育中已被批准或立项采用网络授课的政治课、儿童发展心理学等课程,在线学习指导课时按总课时的25%计算。

  2.管理任务及统计办法

  管理任务按管理岗位区分,一般指项目负责人、首席培训师(责任专家)、项目秘书和班主任等承担的管理职责。

  (1)项目负责人。负责按照批准的项目主题和任务,设计项目方案并组织实施,努力达到预期目标。具体包括项目方案的设计、项目团队的组建、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总结评估等工作。其管理任务按“A”类统计。

  (2)首席培训师(含“协同创新学校计划”责任专家)。负责主持培训班(含项目学校)的设计、实施、质量监控和总结工作,具体包括:组织需求调研、填写培训班申报书、撰写实施方案、编制与完善课程和课表、安排培训师资、组织实施培训计划、监控培训质量、提交培训班培训绩效自评报告等工作。“协同创新学校计划”责任专家还应负责与项目学校的联系、沟通与统筹工作。其管理任务按“B”类统计。

  (3)项目秘书或业务班主任。职责包括:协助项目负责人或首席培训师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参与组织教学活动、随班听课、开展学员访谈、负责学员管理、教学服务、档案整理等工作。其管理任务按“C”类统计。

  每年度各类项目中的管理人员具体岗位数的设置以教务处相应的项目管理文件和立项批复为准。

  三、操作程序

  教学工作量统计要以教务处培训项目立项批复及年初工作计划安排为依据,由二级学院负责执行。“教师项目岗位类别统计表”、“教师管理任务统计表”和“教师教学任务统计表”均需到教务处备案。

  1.二级学院负责教学工作量统计工作,由二级学院教学办公室或综合办公室具体执行。

  2.每年1月份,二级学院根据培训项目立项批复制定本年度教学计划,落实各项教学任务责任人,确定每位教师在继续教育项目和学历教育管理中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填写“教师项目岗位类别统计表”,报教务处备案,再由教务处报人事处。

  3.每年7月份和12月份,二级学院根据本学期实际工作,填写“教师管理任务统计表”,报教务处备案,再由教务处报人事处。

  4.继续教育教学工作量由首席培训师(责任专家),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量由教学系,以本二级学院要求的支撑材料为依据按时填报相应表格,签字后报送二级学院教学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统计汇总。

  5.二级学院教学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每年7月统计上半年教学工作量和12月汇总全年教学工作量,填写“教师教学任务统计表”,与每位教师复核后在本单位内部公示,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审核确认后报人事处。

  6.人事处按薪酬发放相关规定核发教师岗位绩效工资。

  四、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检查或抽查各二级学院工作量统计情况。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报教务处研究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教育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修订)》(京教院教发〔2014〕1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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