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8-09-10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8年1月8日
北京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教育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教育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北京教育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北京教育学院的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和个人有效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本人所属二级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开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院按规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录取新生情况登记表、学籍表、记分册、奖励或处分材料、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录取新生情况登记表与毕业生登记表由教务处负责常规管理,其它学籍档案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时学院负责将有关学籍档案密封后转给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超过开学后两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满分60分为及格;考查以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给出成绩。考核成绩一般应包括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可以达到30%--40%。二级学院应对在校学生学业成绩做真实、完整的记载。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应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补及格”或“补不及格”字样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凡补考不及格者,可以参加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简称清考)。
第十五条 跨学期的课程,可分学期进行考核,该门课程的结业成绩按各学期的平均成绩记录;某学期考试不及格,须对该学期学习内容进行补考。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在本学期课时数四分之一者,须补齐所学课程的课时,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如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二级学院批准,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的,参加清考,按“补及格”或“补不及格”字样计入档案。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成绩计零分,不能参加补考,可参加毕业前清考。
第十八条 学生按学院规定修业年限毕业前仍有不及格科目,可在学院规定学制年限后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准予在规定时间内再补考一次。一年内未提出申请的,学院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证书或单科结业证书或相应的资格证书的,可申请免修部分课程。免修的相关规定详见《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学生免修课程的规定》。免修课程成绩按“免修”记录。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如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由学生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转专业须以不跨科类、学历层次相同、入学考试科目相同为前提。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工作调动、户口变迁离京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院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病、事假缺课累计达一学期课堂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其它有正当理由须休学者。
学生在院期间原则上仅休学一次,以一年为期。学期中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条 需休学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教育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由所属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学生方可休学。
学生应征入伍的,由学生本人向二级学院申请(随附入伍证明),教务处审批。学院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一条 获准休学、保留学籍者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离院。未经批准不到校学习者,按旷课论。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须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北京教育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因病者还需持医院痊愈证明﹑退伍者需持退伍证明),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申请复学者经所属二级学院签署处理意见,学院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时,应根据休学时间编入相应的年级学习,若无对应专业,可转入同学科、同层次的其它专业学习。学生复学,按复学所在年级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三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期复学者,视为自动退学;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二)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逾期一个半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于学年初提出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处理结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不能送交本人或查寻不到本人的,学院网站公示15日后视为送达。应予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到学院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本人主动要求退学的,可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二级学院报学院教务处审核和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于转学和退学的学生,学院根据教学成本酌情退费,标准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转学和退学手续的,退本学年学费的90%;两周后办理手续的,退学年学费的40%;第二学期办理手续的,不退本学年学费。学生需持办理通过的转学或退学手续,于1个月之内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并报教委备案。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结业后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根据学生申请,学院可在退学3个月内出具学习或成绩写实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及考生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经所属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由于学生个人在报名、录取、入学时填报信息不一致而导致不能通过教育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或高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情况,由学生个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院予以撤销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和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参与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发现学生在院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院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院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给予鼓励。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以及学术不端、品行不正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研究成果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给予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九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要由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学生拒收或无法送达的,将在学院网站公告15日后视为送达。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二级学院或教务处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述的,学院和市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级新生开始执行,其它年级学生参照执行,原《北京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京教院教发〔2006〕1号)同时废止;《北京教育学院学生管理手册》(京教院教发〔2006〕3号)中学生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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