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8-08-20
京教院人发〔2013〕3号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0月16日
北京教育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指经学院同意由各部门聘用的不占学院正式编制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外人员编制数量内聘用所需工作人员,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条 编制外人员的聘用原则:
(一)严格控制数量。编外用工只限于空缺岗位,用工部门在上年末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用工计划,报人事处审批或备案。
(二)坚持公开招聘。聘用编制外人员应到合法的人才市场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聘,择优选聘人员。
(三)遵守保密规定。凡是涉及机要、档案管理等对保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不得外聘人员。
(四)实施合同管理。编外用工均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不签订合同的一律不得上岗。
第五条 编制外人员的聘用条件:
(一)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原则上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退休人员可优先聘用,其年龄可放宽至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二)身心健康,须持有由用工部门组织的、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特殊岗位人员须有健康证或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
(三)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女性务工人员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本岗位要求的技术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五)工勤岗位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用工部门聘用编制外人员应到合法的人才市场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聘,并在聘用前与主管院级领导进行有效沟通。
第七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编制外聘用人员的思想素质、专业技能、健康状况进行聘前考察。
聘用手续应提前一个月或于当月1日—20日办理,提交本办法所列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首次聘用前应填写《北京教育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审批登记表》,并将拟聘用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毕业证(学位证)、退休证、专业技术证书、务工证明、婚育证明、健康证明等材料提交人事处审核,同时留存复印件备查(人事处须核对材料与原件一致,并由拟聘用人员在材料复印件上签字)。经人事处审核备案后方可由用工部门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用工部门续聘时不必提交上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但需在第一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向编制外职工提出《续聘劳动合同意向书》,掌握编制外职工思想,为续聘做好相关准备。
第八条 用工部门应建立编制外人员聘用档案(主要包括:聘用人员审批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续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考勤与考核表等材料)。
第九条 用工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要设专人负责对编制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管理岗位及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员,由人事处代表学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勤岗位的聘用人员,由用工部门负责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依法为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人事处负责社会保险帐户的审批及开通手续的办理、社会保险政策指导、缴费基数及比例的核定、编制外职工新参统、人员增减、月报报送、社保卡信息采集及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工作,用工部门协助办理上述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及考勤管理。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比照学院在编同级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勤岗位人员参照北京市规定的用工工资标准、市场行业工资水平及受聘岗位综合情况以协议工资的形式确定月工资标准。
各类受聘人员的考勤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于每月5日前随部门考勤一并报人事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员执行《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京教院人发〔2008〕9号)的相关规定。工勤人员实行日工资制度,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第十二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编制外聘用人员进行遵纪守法、遵章守制、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及文明礼貌的教育及岗位培训和岗位考核,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承担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其职责纳入各部门与学院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中。
第十四条 人事处是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宏观管理,具体负责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及咨询、监督检查及聘用手续的审核。各用工部门本着“谁聘用、谁管理、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主要负责编制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思想教育、培训、考勤、考核等工作。如出现违规聘用,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参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院加强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编制外聘用人员出现如下情况的,用工部门可以提请人事处审批,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我院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我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我院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我院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我院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编制外职工工资调整机制。根据学院实际,稳妥地进行编制外职工工资调整。
第十七条 学院内设独立法人单位聘用的编制外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本岗位专业技能培训,获取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专项检查小组,由人事处、学院办公室、工会、纪监审处、国资处、总务处组成,定期进行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学院颁布的相关政策凡与本办法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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