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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方案

供稿: 时间:2018-08-20

京教院人发〔2014〕1号

  为贯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37号)、《北京市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实施意见》(京人发〔2007〕97号)和《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京人发〔2005〕44号),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第一条 教师职务聘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专业建设的带动下,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化的教师队伍,以适应学院近期发展的需要及长远期规划的要求。

  第二条 教师职务聘任的目标是:通过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实现教师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化。在教师职务聘任过程中,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为促进学院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的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学院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设置类型

  ⒈依据学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及专业团队建设等因素,坚持按需设岗、结构优化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分类、分层次的教师岗位体系。

  ⒉学院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设置分为以下三类:教学岗位、教学研究岗位和教学实践岗位。教学岗位、教学研究岗位分设教授和副教授职务,教学实践岗位设高级实验师职务。

  ⒊中级岗位分设讲师、实验师中级职务;初级岗位设助教、助理实验师初级职务。

  第五条 高级职务岗位比例

  ⒈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委核定的学院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比例和数量,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设置岗位。

  ⒉教师高级职务占教师定编总数的35%,其中正、副高职务岗位数之比为1:5。岗位结构比例坚持宏观动态管理,按照支持重点学科建设、保证基础学科规模、扶持新兴学科发展的原则,同时预留10%-15%高级职务岗位,保证引进高级人才和拟发展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三章 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第六条 应聘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法》和学校规定的各项义务。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

  ⒉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新入院教师在一年内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⒊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

  ⒋承担相应职务规定的课程和课时的教学任务。

  ⒌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人事局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能力、计算机应用等条件要求。

  第七条 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不得应聘教师职务;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视其情节在新一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第八条 应聘教授、副教授的教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前沿、相关专业的校长教师培训具有较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成果。

  第九条 各岗位具体任职条件见附件:《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第十条 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经学院聘委会推荐,将申报材料送交市学科评议组评议。

第四章 聘任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聘委会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会、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人数为奇数),聘委会主任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

  聘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教师职务聘任方案;研究制定与教师职务聘任有关的各项政策;审定各类教师职务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审批中、初级教师职务岗位拟聘人选;决定各类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拟聘人选;领导学院教师职务聘任考核组、评议组工作;讨论决定其他与教师职务聘任相关事宜。

  聘委会办公室设在学院人事处。负责与教师职务聘任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⒈考核组由学院领导、组织部、人事处、纪监审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考核组组长由学院领导担任。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及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聘委会。

  ⒉评议组由学院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及外请学科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人数为奇数)。评议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评议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评议组负责评议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按岗位数向聘委会推荐拟聘人选。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一般5-7人),负责按聘委会要求对本部门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讨论并向聘委会排序推荐副高级及以上教师职务聘任拟聘人选;讨论确定中级及以下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并报聘委会审批;负责本部门与教师职务聘任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学院聘委会公布教师职务岗位、各岗位数额、岗位职责及聘任条件等教师职务聘任信息。

  第十五条 受理应聘人员申请

  ⒈应聘原职务人员申请方式: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交所应聘二级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受理。

  ⒉应聘高一级职务人员申请方式: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担任现职务以后取得相应的学术成果、研究成果、相应级别的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证明等材料,提交所应聘二级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受理。应聘人提交的学术成果及研究成果应为其担任现职务后取得。

  第十六条 考评与聘任

  ⒈初聘

  ⑴各二级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根据相关职务任职条件及应聘人申报材料,讨论并分级别向聘委会办公室提交经排序的推荐人选。

  ⑵聘委会办公室将各二级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意见汇总后,组织考核组、专业评议组考核评议。

  专业评议组对拟聘人选进行议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即为同意推荐。

  ⑶聘委会召开会议,根据应聘人申请及学院考核组、专业评议组意见,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评,通过票决确定推荐到市专业评议组进行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议的申报副高级以上职务教师的人选;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

  聘委会对拟聘人选进行议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聘委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

  ⑷公示向上一级专业评议组推荐人选及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⑸院长办公会根据上一级专业评议组意见、学院考核组及评议组意见,确定聘任人员。

  ⑹学院院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⑺聘任结果备案。

  ⒉续聘

  ⑴续聘工作与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同期进行。

  ⑵各二级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按聘任条件及本部门岗位职数,对续聘正、副高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初步意见报聘委会办公室;对续聘中级及以下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聘任或不聘任意见报聘委会办公室。

  ⑶聘委会办公室将各二级学院意见汇总后,组织全员岗位聘任教学科研单位聘任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提出拟聘人选。

  ⑷聘委会办公室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⑸聘委会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备案。

  ⑹学院院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⑺聘任结果备案。

  第十七条 接收毕业生及调入人员的聘任程序

  ⒈在聘期内接收的博士毕业生,在其初期期满且考核合格后,聘任讲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者,在其初期期满且考核合格后,聘任助教职务。

  ⒉在聘期内调入学院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务的教师,根据岗位情况聘任副教授或讲师职务至补聘;具有中级职务的教师,根据岗位情况聘任讲师或助教职务至补聘。

第六章 聘用合同与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与受聘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教师职务聘任书面合同。在教师履行合同期间,学院聘委会负责对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以年度考核为辅。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合同期满,经学院考核合格的受聘教师,根据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或重新聘任手续。

  第十九条 未聘教师安置政策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57号)文件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意见》(京教人[2002]23号)文件的规定,按以下政策办理。

  ⒈未被聘任人员,自学院聘任工作结束的次月起计算,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并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标准为1560元/月)及书报费、洗理费房租提价补贴,享受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人员,学院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照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34号)中的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⒉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长期病休人员,其医疗期间的待遇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执行。

  ⒊学院人事处所属的人员交流中心负责对待岗、长期病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接受市政府人事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学院教职工的监督。学院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由有关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监督聘任合同的履行、调解聘任中的人事争议。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第七章 工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实施后,学院在科学设岗、按岗聘任、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以岗定薪,实行岗位工资。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首次签订教师职务聘任合同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由较高职务聘到较低职务工作,原基本工资可保留并接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纪律

  ⒈聘任组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⒉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实行本人及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外公开招聘教师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聘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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