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8-08-20
京教院人发〔2016〕3号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人才引进和公开招聘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教育学院
2016年5月20日
北京教育学院人才引进和公开招聘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学院师资队伍结构,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类人员的补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人才引进和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人才引进和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有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意识,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身心健康。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学院重点工作、重点学科和团队建设、重大项目实施等关键性工作的需要。
(二)符合学院师资队伍结构优化和促进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
(三)符合教育改革和学院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者可放宽到50周岁。
(三)应当在原单位承担过重要职责或重大任务;引进中小学教师的,一般应当具有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或市级学科骨干教师称号。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其本人作为主要参与人的学术或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含)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二)其本人主持过省部级课题。
(三)其本人出版过独立的有影响力的学术专著。
(四)其本人获得过教育部或省(市)部级其他重要奖项。
第七条 人才引进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学院人事处及用人部门负责对拟引进人员的专业水平及资格进行初审。
(二)学术评估。学院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员的专业方向、专业水平、学术能力和潜力进行考察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提交学院作为参考。
(三)对通过评估的拟引进人员,由人事处进行外调及档案审查,合格者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拟引进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 应届毕业生和其他不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第九条 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应当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教学岗位一般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属于紧缺专业或学院发展紧缺岗位的,学历学位条件可以适当放宽。非京籍人员需符合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
(二)博士后出站人员。
(三)应届毕业生须具有就业派遣资格,非应届毕业生限北京户籍,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记录。
第十条 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计划。各部门每年9月份,根据专业建设或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岗位需求报送学院人事处初审。人事处根据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提出公开招聘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二)发布信息。人事处根据院长办公会审定的招聘计划,按照相关程序发布招聘信息,并将应聘人员的简历向各用人部门公开。
(三)部门试讲(面试)。用人部门根据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初选后,由各部门组织应聘人员试讲(面试)。参加试讲(面试)评议的成员应包括应聘人员所属学科的教授、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并根据试讲(面试)情况,按不低于1:3的比例向学院推荐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四)学院笔试。学院在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统筹考虑,按照1:5比例组织笔试。
(五)综合素质测试。学院根据部门推荐意见、学院发展需要和笔试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组织综合素质测试。
(六)人事处根据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政审情况及体检结果,提出拟接收人选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七)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拟接收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和公开招聘人员应按照学院录用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入职手续。未按期办理入院手续的视为放弃。如有特殊情况的,需说明原因,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获得学院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 人事处协同有关部门为引进和公开招聘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公开招聘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特殊人才的,参照本办法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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