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8-08-20
京教院发〔2016〕7号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境外访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6年11月28日
北京教育学院境外访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开阔教职工的国际视野,提高教职工的科研能力和国际交往能力,学院鼓励教职工进行境外访学。境外访学主要有学院选派和自行申请两种方式,同时鼓励教职工积极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为进一步规范境外访学的选派和申请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境外访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师德修养,在学院培训工作、教学和科研等方面表现较为突出的专任教师。在学院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教职工,也可申请参加与学院中心工作相关的境外访学。
(二)学院选派或自行申请境外访学的人员应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通过学院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如通过其他考试证明具备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优先选派。(具体标准见附件1)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在学院的工作经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不超过55周岁。
(四)应具有博士学位且担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心健康。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方式
1.计划派出方式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境外合作院校的工作安排,制定学院当年的境外访学派出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人事处发布,符合条件的教师提出申请。
2.个人联系方式
教师本人自行联系访学的,由教师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审批。
(二)访学时长
学院选派或自行联系的境外访学时长,一般为6个月至1年。特殊情况需经学院批准。
(三)申请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可向所在部门提出境外访学申请,并填写《北京教育学院境外访学申请表》(见附件2)。学院的中层干部申请境外访学的,须经党委批准并在党委组织部备案。
2.各部门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结合学院学科发展及本部门人才队伍培养计划统筹安排,组织资格初审和排序,向学院提出推荐意见。
3.申请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将申请表和部门推荐意见(申请人为处级正职的,需联系该部门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并附访学研究计划、外语水平证明等文件报送人事处。
4.个人自行联系访学的,需提供拟前往高校的相关邀请材料或证明。
5.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资助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四)审批及相关手续办理
1.学院派出访学的人员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审核;自行申请访学的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审核。审核后报学院批准并公示,由学院派出。
2.同一部门申请人员较多且均符合相关条件时,根据工作表现和访学内容与学院中心工作的关联程度,在不影响部门工作的前提下,参考部门排序建议由学院做出决定。
3.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与访学人员签订访学协议和安全协议。
4.访学计划经学院批准后,应根据计划按时外出访学。访学资格有效期按邀请函和相关文件执行。如不能按时安排访学,一般不办理延期手续,需重新申请。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院选派的教职工访学期间的管理工作,对选派访学教职工进行访学前外事教育,并对访学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人事处负责自行申请访学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访学期间待遇
(一)由学院选派赴境外访学人员,访学期间院内待遇不变,同时给予一定资助。
(二)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或者自行申请获批的境外访学人员,访学期间暂停发放院内岗位津贴和任务津贴。按期回院工作并按照本文件规定考核合格后,予以补发。
(三)如教职工申请了其他机构的资助,访学期间待遇发放办法和考核办法与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相同。
(四)学院给予资助的访学人员,资助费用指用于境外访学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在外访学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境外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房、签证延迟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五)学院对未获得机票资助的各类访学人员,另给予不超过壹万元的往返机票费资助。
(六)对于符合科研休假条件,利用科研假进行访学的教职工,同时按学院规定享受一定期限的科研假津贴。
四、考核办法
(一)境外访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访学计划及学院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院工作,并服从学院有关工作安排。
(二)境外访学人员回院后,须对其访学工作进行总结。提交5000字以上总结、学习及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资料,并将参加学术科研活动情况或科研课题完成情况向所在部门专题汇报。
(三)访学结束当年,应在本领域全国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含)以上。
(四)如以上任务中任意一项未按期完成的,访学考核不合格。学院将按境外访学时长,根据院内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标准,扣减绩效工资。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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