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8-08-17
京教院发〔2016〕9号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6年12月23 日
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精神,为在对外交流合作中进一步提高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科研能力、提升科研水平,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学院党委对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制度建设。
第三条 学院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责任追查机制,学院纪监审处负有监督责任。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业领域进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以下简称“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任务”)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政策。
教学科研人员指学院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五条 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前项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六条 学院制定年度出国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其中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筹管理,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不列入“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任务”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出国(境)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下可持普通护照出国,但需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八条 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教学科研人员如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费用。
第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后要撰写出访总结,并于15个工作日之内将书面及电子版的出访总结、情况登记表同时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所在部门应对出访成果进行追踪,促进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合作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北京教育学院出国(境)(修订)管理办法》(京教院外办发〔2008〕2号)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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