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8-04-09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8年4月3日
北京教育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北京教育学院“十三五”改革与发展规划》战略目标,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升学院整体科研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15〕1号)及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其它高校优秀科研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科研成果评审由学院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优秀科研成果评选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
第四条 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成果形式
(一)申报成果形式包括著作类、论文类和其它三类。
(二)著作类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编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科普读物、艺术创作作品集等。
(三)论文类成果的形式包括论文、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译文等。
(四)其它类包括自主研发的国家授权专利、正式发行的音像或软件、国家级参展的艺术创作成果等。
第六条 申报成果类型
成果类型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两类。基础研究类成果侧重特定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和理论建构;应用研究类成果侧重特定学科领域的实践研究和问题解决。
第七条 申报资格
(一)拟申报的成果应为评审年度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科研成果。
(二)未经公开发表,但有独特创意和价值、被政府决策部门或相关企事业单位采纳作为决策依据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社情民意报告等)也可以作为论文参评。
(三)凡人事关系在学院的教学、研究及管理人员均可申报。申报人应为该项成果的独立作者或合作成果的第一署名人。
(四)对青年教师(35岁及以下)科研成果予以特别关注和支持。
(五)已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项者(不包括民间奖励),不重复参评。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按要求填写《北京教育学院优秀成果申报书》,并提交成果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应对所提交科研成果的遵守知识产权和学术规范情况做出承诺,报二级学院或研究机构(中心、处室)的学术委员会(科研小组)参加初审。
(二)二级学院或研究机构(中心、处室)的学术委员会(科研小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初审并在申报书中签署推荐意见,同时应对申报者所提交成果遵守知识产权和学术规范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推荐成果提交科研处。如果有多名申报者,二级学院或研究机构(中心、处室)的学术委员会(科研小组)应对申报者进行评奖推荐的先后排序。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评奖级别及比例
北京教育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三个等级,各个等级的评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申报总数量的10%、15%、25%,每年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确定各个等级获奖成果的具体数量。
第十条 评审标准
(一)获奖成果应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详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与规范,体现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优秀科研成果评审优先考虑所申报成果转化的实践应用价值,以及论文发表的级别和著作出版社在专业领域的影响力。
(三)一等奖:在学科领域权威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专业领域专业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等。
一等奖的基础研究类成果的选题与内容应在本学科领域的理论建构上有所建树,促进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得到同行的重视;应用研究类成果的选题与内容应在解决教育实践重要问题和推动学院事业发展上有所突破,为教育行政部门、学院、中小学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工作借鉴和实践指导。
申报一等奖的学术论文必须是收录在SCI、SSCI、CSSCI等核心期刊索引中的成果,或者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成果。
(四)二等奖:在学科领域专业期(报)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专业领域专业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等。
二等奖的基础研究类成果的选题与内容应在本学科领域的理论建构上有自己独到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式,得到同行的一定认可;应用研究类成果的选题与内容应在解决教育实践重要问题和推动学院事业发展上有自己独到的研究和探索,为学院和中小学提供一定的工作实践指导。
(五)三等奖:在学科领域专业期(报)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专业领域专业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等。
三等奖的基础研究类成果的选题与内容应对本学科领域内的重要问题有深入的思考,成果表达严谨、系统;应用研究类成果的选题与内容应在解决教育实践重要问题和推动学院事业发展上有切实可行的思路和方法,为学院和中小学的工作推进提供启发和借鉴。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科研处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的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确定参加评审的成果名单。
(二)科研处邀请相关专业领域的院内外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对所申报成果进行专家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三)科研处组织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对各个学科专业领域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讨论和审议,学术委员会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最终确定获奖成果。获奖成果得票数超过参加会议的学术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为有效。如果一次投票产生的获奖成果数目没有达到应该评选的数目,可进行追加投票,直到评选出全部奖项。学术委员会的票决结果最终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者不参加专家评审和学术委员会审议和投票活动。
第十二条 成果获奖名单在学院公告栏和内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没有异议正式生效。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三条 学院向优秀成果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优秀成果获奖者将在年底获得相应绩效奖励, 一等奖每项奖励4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2000元。
第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获奖成果在代表学院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优秀科研成果评选时有优先推荐权。
第五章 异议与处理
第十六条在评选结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现获奖成果违反学术规范、存在学术不端情况等,或者评审过程存在违规操作情况,可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意见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单位、通讯地址及电话进行举报。学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保密。不合要求者,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科研处将组织专业人员对举报的材料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裁定。
如果获奖成果确实违反学术规范、存在学术不端情况等,则取消当事人获奖资格,收回荣誉证书和绩效奖金,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学术道德违规实施条例执行。
如果参与评审的专家和相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其评审意见作废,本人被取消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每年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选之前,科研处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北京教育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京教院发〔2014〕6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京教院发〔2018〕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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