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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发〔2018〕1号)

供稿: 时间:2018-04-09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8年4月9日

北京教育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肯定和表彰全院教师学术研究的投入和成果,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全院教师投身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学院整体科研水平和科研实力,加快一流教育学院建设,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其它高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科研奖励奖项,用于奖励符合本办法的科研人员或科研团队,每年由学院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科研成果的审核与评审工作。

  第三条 科研成果审查或优秀科研成果评选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 科研成果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学术论文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及《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SCIE)、《工程索引》(EI)收录的论文;发表在《SCIENCE》或《NATURE》上的研究型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二)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入选作品;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三)被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不少于3000字),每篇奖励4000元。

  (四)被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五)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北京日报》理论版、《求是》上发表的文章(不少于2500字);人民网、光明网顶置的理论文章(不少于3000字),每篇奖励2000元。

  (六)被《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和《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七)在本专业领域权威学术机构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上获奖的学术论文,一等奖每篇奖励2000元,二等奖每篇奖励1500元,三等奖每篇奖励1000元。

  (八)凡在其它有统一刊号且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省级以上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文章,每篇奖励400元。

  第五条 优秀科研成果获奖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全国“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图书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及其它国家级政府奖评选中,获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

  (二)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及其它省部级政府奖评选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奖10000元、5000元、3000元。

  (三)北京教育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奖励范围与标准依据《北京教育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选与评奖办法》(京教院发〔2018〕2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知识产权类成果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每项奖励20000元。

  (二)由国内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授权证书的,与学院业务工作相关的,并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已颁布的国家标准、已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5000元。

  第七条 体育与艺术类成果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被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美术馆收藏艺术作品;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每件奖励20000元。

  (二)在中宣部、文化与旅游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等政府部门举办的国家级艺术类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

  (三)在中国美术家协会举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国书法家协会举办的中国书法展以及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音乐家协会举办的中国音乐金钟奖评选中,获得金、银、铜等奖项,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

  (四)教育部,文化与旅游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油画学会,中国美术馆,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中国国家画院美术馆,国家博物馆等本领域最高权威机构举办的各类展览参展作品,每项奖励3000元。

  第八条 服务政府决策的研究成果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已转化为全国层面政策文件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8000元。

  (二)已转化为省(直辖市)层面政策文件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4000元。

  (三)由上级主管单位委托的已结题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课题研究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每篇奖励2000元。

  第九条 音像和网络资源成果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由权威机构正式发行的音像教材,每项奖励2000元。

  (二)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具有应用和推广价值的网络课程和软件等,每项奖励1000元。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奖励条件:

  (一)学院每年集中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进行津贴性的奖励,拟申报的成果应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

  (二)凡我院在职人员以北京教育学院(集体或个人)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或独立通讯作者)的科研成果,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奖励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者,根据学院科研处发布的年度通知,须填写《北京教育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汇总表》,随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申报。各二级学院(部门)核查后,统一汇总并报送至学院科研处审核,最终提交到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审批后,予以奖励。

  (二)学术论文审查依据以学术成果原件为准,SCIE、EI、SSCI 、A&HCI 、ISSHP 、ISTP 、SCIENCE、NATURE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报告为准;专利以国家专利局颁发的证书为准;国家软件著作权以中国国家版权登记中心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为准;收藏或参展作品以参展学术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获奖成果以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发布的奖励通告为准,服务政府决策的研究成果以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和采用证明为准。

  第十二条:其它规定:

  (一)同一学术论文被转载或者多次转载,不重复计算,只按最高级别期刊或引文索引奖励,且引文索引有效版本以论文发表年限为认定依据。

  (二)同一艺术作品不重复计算,以最高标准为依据进行奖励。

  (三)集体科研成果所获奖励,由成果第一署名人根据参与人员的实际贡献情况自行分配。

  (四)期刊、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形式为论文摘要、会议纪要、学术动态、学术通讯、人物访谈、读后感、书评和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不予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每年学院科研成果审核之前,科研处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学院不予奖励,已发放的奖金予以追回。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北京教育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京教院发〔2014〕6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京教院发〔2018〕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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