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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8〕12号)

供稿: 时间:2018-02-27

各分党委、党总支:

  现将《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8年2月26日

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委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党委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院党的工作。党委全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党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学院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和决定学院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及其他涉及发展办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审议通过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报告。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对党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党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三章 会议组织与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大问题经党委常委会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主持。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八条各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院教代会代表可列席党委全委会。具体列席人员及人数,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九条 党委全委会议题一般由党委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意见后确定。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经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对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在会前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

  第十条 党委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党委委员,并送达有关会议材料。党委委员应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围绕会议议题,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听取基层党员意见,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发表意见准备。

  第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应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由党委常委会接受党委委员对党委全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询问和质询,并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

  第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且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报告,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四条 对党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党委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可以先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党委全委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天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须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党委全委会议事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有关人员须回避。

第五章 决定执行与落实

  第十八条 党委全委会应作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签发。

  第十九条 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向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常委会负责执行,并按照党委常委或院领导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全委会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全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违背党委全委会决议、决定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全委会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常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京教院党办发〔2016〕21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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