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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8〕8号)

供稿: 时间:2018-02-25

各分党委、党总支:

  现将《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8年1月19日

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委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

  第三条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委全委会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召开党委全委会,对拟提交党委全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研究决定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学院机构设置及处级干部配备、定编定岗等有关事项;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办学资源的配置与重大调整等。

  (七)研究决定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党政工作要点和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

  (八)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工会、离退休、共青团、统战和教代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决定学院国际、国内重要合作交流事项以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等事项。

  (十)研究决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或非常时期的应急管理等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决定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其他应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一般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工提出。提交议题需填写《党委常委会议题征集表》,并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党政办公室汇总整理议题后提交党委书记,党委书记根据事项内容确定最终上会议题,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最终上会议题。

  第六条凡提交党委常委会的议题,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论证调研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等必要材料。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再由其分管院领导与其他相关院领导达成共识后,方可作为议题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第七条 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的规定。下列问题不列入议题:可以由院长办公会直接作出决定的行政、业务问题;不属于党委常委会议事范围规定的问题;临时动议、没有充分准备的议题;按照分工可以由院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处理的问题。

  第九条党委常委会议题应在开会前2天通知党委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党委常委”)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并送阅会议讨论文件。涉及研究重要政策措施的议题,一般应提前1周送阅会议讨论文件。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第四章 会议组织和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实行例会制,一般隔周的周五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主持。

  第十二条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非党委常委的行政院领导列席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也可根据会议内容请有关人员列席,或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简要报告议题要点。党委常委和列席会议的其他院领导要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对会议讨论意见进行总结,形成决策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党委常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未到会党委常委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应严格程序,未按规定程序考察的人选,党委常委会不予讨论;如拟定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另行例会讨论。

  第十六条党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凡前次党委常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七条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审核后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至党委常委、非党委常委的行政院领导和根据工作需要需印发的有关部门,适合公开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未经党委书记批准,任何个人及部门不得查阅党委常委会记录。

  第十八条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常委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党委常委会与会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条党委常委会讨论或决定的问题,凡属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得对外传播;可以公开的,在正式对外公布前,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处于会议讨论过程未作出决定的事项,特别是有关干部的问题,不得泄露酝酿讨论情况。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党委常委会议事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有关人员须回避。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在党委常委会的授权下负责决议的督办和执行情况的反馈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委常委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常委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在认真落实决议、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在党委常委会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常委会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四条党委常委会议决事项,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下发或召开有关会议进行传达,学院各部门和各级干部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事项的,应由负责实施的党委常委或分管院领导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提出理由和建议方案,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常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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