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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2017年度专任教师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教院人发〔2018〕2号)

供稿: 时间:2018-01-10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2017年度专任教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教育学院  
2018110
 
北京教育学院2017年度专任教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的要求,进一步引导教师的专业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客观评价专任教师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结合2017年学校培训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教人发〔201514号)和《北京教育学院2017年度教职工考核办法》(京教人发〔2018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任教师考核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全面考核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一线、专业发展等内容,同时针对教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重点考察教师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绩。
通过考核引导规范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和个人品德观,更好地为首都基础教育深综改服务。
第三条 考核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主要针对2017年教职工岗位聘任后的工作和履职行为、履职效果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专任教师考核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分为岗位考核和综合考核两部分。
 
第二章 岗位考核
 
第五条 岗位考核首先是师德考核。师德考核应严格按照《北京教育学院师德规范》(试行)和相关文件的规定,重点考察教师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师德规范的情况,要求教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教育观念,做四有教师和四个引路人。如出现严重违反师德规范或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实行师德一票否决,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岗位考核的重点是考察本年度教师常规教学科研业务工作的完成情况。
各二级学院应当在考核教师师德的基础上,按照学校教学工作任务统计的文件精神,对本部门专任教师本年度完成的工作任务进行统计,主要包括教学工作任务和其他业务工作统计。
第七条 专任教师的岗位考核实行量化考核。二级学院需按照教务处出台的工作量计算办法,对应附表一《专任教师岗位考核教学工作分值表》,根据教师集中面授实际课时等业务工作情况,计算全年的岗位教学工作量,二级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同时按照附表二《专任教师其他业务工作分值表》,根据教师当年实际完成的其他业务工作,进行当年的其他业务工作分值统计,经二级学院初审后,报科研处审核。岗位教学工作分值和其他业务工作分值合并计入当年的岗位绩效总分值,全年按12个月计算,计算出当年平均每月完成的岗位绩效分值,考核结果分为五档。
兼任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的教师,年底教师岗位考核因素统计中还包含兼任的管理工作,可按照全年兼职津贴的分值计入岗位考核总分。
教职工发表的各类学术论文,按照学院另行规定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不计入当年其他业务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师岗位考核情况,按照附表三《专任教师岗位考核绩效分值表》确定岗位考核的等次。年底,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当年实际完成工作情况,确定岗位考核奖励绩效总额度,由各二级学院依据当年工作实际和岗位考核情况,在本学院岗位考核三档及以上教师范围内,在额度内分档发放。一档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三档标准的三倍,发放方案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三章 综合考核
 
第九条 综合考核是对专任教师进行岗位考核基础上,结合教师工作态度以及完成学校、二级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的完成情况及效果,综合评价后提出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学校发放综合考核绩效津贴。
第十条 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综合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师德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精通,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强;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在本年度工作中业绩突出,获得学员较好评价;学风端正、学术诚信、清正廉洁。
合格:师德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得到学员普遍认可;学风端正、学术诚信、清正廉洁。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工作能力不强;责任心一般,主动性较差。岗位考核为“四档”的人员,综合考核应评定为“基本合格”。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专业技术水平低,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岗位考核为“五档”的人员,综合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为“优秀”的人员必须为岗位考核达到二档及以上人员,综合考核优秀人数按各部门除中层干部以外的专任教师在岗人数的20%计算。
第十三条 担任职能部门管理职务,同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其管理职责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按照其本人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专任教师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述职,填写《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年度综合考核登记表》;
(二)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对被聘用至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专任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上报学校考核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考核委员会委托二级学院对聘用至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的高层次专任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学校考核委员会;
(四)学校考核委员会确定教师考核等次并提交院长办公会通过;
(五)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将《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年度综合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属于初次就业的新教师,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二)在考勤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情况的,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综合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岗位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年度综合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三)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四)享受国家奖励规定中的其他奖励条款。
第十九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四)连续两年考核均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第二十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二)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三)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更高等级岗位竞聘的资格;
(四)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专任教师的考核工作和“双肩挑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考核由各二级学院主持完成。各二级学院应当成立由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成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二级学院考核小组,根据学校统一的考核工作部署安排考核工作。教师岗位工作情况及综合考核等次需在本部门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专任教师的考核结果应当报学校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并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提交学校考核委员会审议后,确定最终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7年度专任教师考核相关表格
 
 


附件
表一:专任教师岗位考核教学工作分值表
专业技术职务
授课课时        (分/课时)
成果指导 
(分/篇)
在线学习指导
(分/班学期)
开发新课程(第一责任人)
新课程开发核心成员
教授
2.3
11
48
60
30
副教授
2
9
40
讲师
1.6
8
33
助教
1.3
4
26
未评聘
1
3
20
 
 
表二:专任教师其他业务工作分值表(年度考核使用)
当年课题负责人
纵向课题
国家级
省部级
院级重大课题
院级重点关注课题
院级一般课题
150
100
100
60
40
横向课题
100万以上
50-100万元
20-50万元
10-20万元
10万元以下
120
80
50
30
20
当年课题核心成员(申报书前5名核心成员)
纵向课题
国家级
省部级
院级重大课题
院级重点关注课题
院级一般课题
60
50
50
40
20
横向课题
100万元
以上
50-100 
万元
20-50万元
10-20
万元
10万元以下
50
40
30
20
10
学术著作   (分/部)
独著(专业权威出版社出版)
独著(其他出版社出版)
主编或
第一作者
参编
120
100
80
30
学术获奖   (分/项)
国家级
省部级
一等奖
省部级
二等奖及以下奖项    
地市级一等奖
200
150
100
50
 
 
 
表三:专任教师岗位考核绩效分值表(分/月)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五档
教授
110以上
109-92
91-60
59-39
39分以下
副教授
(高级实验师)
91以上
90-76
75-50
49-30
30分以下
讲师
(实验师)
74以上
73-62
61-40
39-25
25分以下
助教
(助理实验师)
59以上
58-49
48-32
31-20
20分以下
未评聘
42以上
41-35
34-23
22-14
14分以下
 
表四: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年度综合考核登记表(      年度)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称
 
是否“双肩挑”
 
所聘部门
 
现聘岗位
 
完成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获奖、论文情况、创新等成果登记
起止
时间
项目、课题、教学工作量等专业技术工作名称
工作数量、工作质量
备 注
 
 
 
 
 
 
 
 
年度工作
总结
 
 
 
 
 
 
 
 
 
 
 
部门评语和初步考核等次意见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考核委员会意见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北京教育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印发

  相关附件:京教院人发〔2018〕2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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