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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7〕42号)

供稿: 时间:2017-12-14

各分党委、党总支:

  现将《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

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党员代表大会

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北京市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和区(县)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高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京教工发〔2010〕9号)等文件精神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三条 实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党员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改变。代表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四条 实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主体地位,保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员代表大会精神,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一)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听取并审议学院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党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了解学院党委、纪委以及基层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以书面提案形式或代表团讨论等形式,向学院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学院党委就学院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院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五)参加学院党员代表大会或学院党委组织的活动;

  (六)受学院党员代表大会或学院党委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党员代表大会和学院党委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可以联名(一人提出,五人以上附议)以书面形式向大会提出属于学院党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对代表提出的提案,学院党委应当责成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答复;个别情况复杂、三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在期限内说明情况。代表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经研究需要再次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提案办理情况可在下一次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经审核不作为提案受理的,视情况可作为意见建设或代表来信处理。

  第九条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制度。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个人或者联名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提出属于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和学院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议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在三个月内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条 向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情况制度。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学院党委每年向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通报一次有关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向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制度。

  (一)学院党委、纪委采取适当方式与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

  (二)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三)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就学院党委、纪委报告稿征求本届和下一届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学院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四)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学院党委会,对学院党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学院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考核和对学院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学院党委会工作的评议。

  第十二条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本部门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本部门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调查研究制度。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受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和学院党委的委托,可以在本部门对涉及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和学院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章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 成立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联络的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安排专人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参与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与组织工作;负责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提案、提议的收集与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调研、向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工作;制定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培训;负责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日常联络等工作;指导各党总支做好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工作;做好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开展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培训。围绕中心工作与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集中或分散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年度学习培训应不少于16学时。

  第十六条 提供经费支持和时间保证。学院财务设立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活动专项经费预算,按照代表人均年度工作经费不少于200元配备,保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顺利开展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和学院党委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部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妥善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尊重和保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为便于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可为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对有义务协助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学院党委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妨碍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或对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十八条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并被接受的。

  第十九条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学院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学院党委决定,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北京教育学院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党发[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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