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7-12-05
各分党委、党总支: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
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院年度党政工作要点、总结及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年度出访计划;
4.学院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5.学院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6.学院机构设置,处级干部配备、定编定岗及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7.学院工会、共青团、离退休教职工和教代会、民主党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学院年度招生计划、重点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
9.国际和国内重要合作交流事项(含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出访计划);
10.院级以上奖惩事项;
11.全员岗位聘任、薪酬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2.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预算方案调整、决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13.学院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14.学院直属单位和内设法人实体政策制定;
15.学院党委认定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学院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副处级(包括按处级干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上干部的任职、免职、交流和降职;
2.学院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的组成和人选的确定;
4.学院直属单位和内设法人实体负责人的选任;
5.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事项
重大项目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计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的30万元(含30万)以上的所有项目(含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货物采购、购买服务等);
2.学院基本建设(新建)项目;
3.按照上级规定限额上报市财政审批的资产处置;
4.投资项目;
5.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
6.学院党委、院领导班子认为应该由党委决定集体研究的其他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支配限额的资金调动与使用。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重大支援、捐赠(款、物)等;
2.其他需要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二、集体决策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均须上党委会研究讨论决策。
(二)凡纳入预算的人员经费、常规保障性公用经费、各类行政办公与业务费、代管及专用基金等经费,财政项目经费,科研课题经费和二级学院业务费支出按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三)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所有项目的执行报院长办公会审议;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所有项目按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四)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要通过学院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学术委员会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五)“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的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上会研究追认。
(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让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
(七)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八)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九)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按照党委会会议事规则中有关规定进行,否则不得复议。
(十)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三、集体决策保障机制
(一)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按有关法规制度,实行回避制度。
(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
(三)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四、责任追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宣传部)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试行)》(京教院党发〔2016〕2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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