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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教育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7〕29号)

供稿: 时间:2017-09-21

 各分党委、党总支: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7920

 

 

 

北京教育学院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加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完善二级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和议事工作机制,提高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即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组成成员具有议事与表决权。总支纪检委员、综合办公室主任、院长助理为固定列席人员,其他参加或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根据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范围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会议必须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下列事项一般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各项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二级学院培训项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国际合作交流、队伍建设、德育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二级学院内设机构调整、人才招聘引进、教职工考核奖惩,以及干部推荐和专业技术职务初评等;

(五)二级学院的经费预算、执行及大额资金使用、绩效津贴分配等;

(六)安全稳定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涉及干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德育工作等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培训项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国际合作交流、经费、奖惩等事项由院长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两次,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也可以适时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院请示。

第八条  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除涉密事项外,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可在部门范围公开通报,接受群众监督。会议由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部门内设机构执行,报学院办公室、教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列入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内容。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亲属的有关议题,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一条  本制度亦适用于信息网络与新闻中心(图书馆)、基础教育人才研究院、中小学管理杂志社等,二级学院教学系(室、中心、所)系务会议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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