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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教育学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7〕20号)

供稿: 时间:2017-07-10

各分党委、党总支:

现将《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7628

 

 

 

 

北京教育学院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实施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各级党委(党总支)和各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巩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三条  实行党委(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学院党委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院长对本院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院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业务领域和联系二级学院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全校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各部门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主管业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专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党总支(分党委)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支(分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学校党委承担的有关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层层落实下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对分管领域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学院党委主要承担的工作责任

第七条  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院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第八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责任。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学院党委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第九条  对意识形态工作统一领导的责任。统筹全院各部门在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党总支(分党委)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条  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阵地的责任。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和形势政策教育,引导教职工增强政治认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第十一条  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控,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及时排查学校各类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网络舆情,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

第十二条  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的责任。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敢抓敢管,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校园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重点人,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做好党员干部管理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选优配强党总支(分党委)和各部门领导班子,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加强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监督。全面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师德建设。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采取符合知识分子特点的方式方法,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四章  党总支(分党委)、各部门承担的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课堂教学管理制度,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完善教师教学考评、教材使用、教学过程督导制度,把教师课堂思想政治表现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聘任、名师评选、人才遴选、进修访学、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相关责任部门:党总支(分党委)、教务处、人事处、培训管理办公室(教师网络研修中心)、聘用校外人员授课的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加强二级学院对教师学员管理的责任。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发表有要求,对在课堂教学中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顽固坚持违法、有害观点不听教育劝阻的,要视情节调离、解聘;对散布反动言论、编写制作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聘用校外人员授课的,要严格聘前背景审查,加强日常管理。完善班主任、首席培训师对培训学员的管理责任。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学科专业教材的编写、选用要严把政治关。(相关责任部门:党总支(分党委)、各二级学院、人事处、教务处、培训管理办公室(教师网络研修中心)等)

第十五条  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校园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完善校园网络使用实名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教职工在校园网、微信公众账号、微信群、主流社交网站上的动态,形成覆盖全面、及时准确、管理有效的网络信息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信息通报、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与网信、公安等部门之间的网络信息沟通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网上不良信息。(相关责任部门:党总支(分党委)、党政办公室(宣传部)、信息网络与新闻中心(图书馆)、安全保卫处、各网络使用部门等)

第十六条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管理的责任。强化对国际交流合作的管理,建立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有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的合作交流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先行对资金的数额、来源、背景、用途、管理及附加条件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报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与合作方签署有关合作协议。加强对选送境外高校访问的教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决防范和抵制境外各种敌对势力利用讲学、邀请访问、学术交流、培训、合作等名义从事渗透破坏活动。严禁与境外合作开展涉及敏感问题和重要资源信息的项目。(相关责任部门:党总支(分党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科研处等)

第十七条  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严格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对重点人的教育管理,突出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院纪院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部门:党总支(分党委)、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纪监审处、安全保卫处、人事处、信息网络与新闻中心(图书馆)等)

第十八条  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培训任务的管理。严禁在校园传播宗教、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办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依法处理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学校的渗透活动,在外籍教师聘用合同中要明确严禁校园传教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发现有校园传教行为,一律予以解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责任部门:党总支(分党委)、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安全保卫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各二级学院等)

第十九条  加强新闻宣传阵地管理的责任。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把意识形态的导向要求贯穿到新闻宣传以及《中小学管理》杂志、《北京教育学院学报》、《北京教育》丛书等期刊建设、院内出版物的产品和作品中。加强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由科研处出台具体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对讲授人资质、背景、讲授内容进行预审把关,绝不给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提供传播空间。加强科研成果发布管理,严把成果发布出口关。加强图书馆订购境外书报刊和学术文献数据库、接受境外出版物捐赠的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党总支(分党委)、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科研处、信息网络与新闻中心(图书馆) 、各二级学院等)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条  成立学院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和主管宣传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其他院级领导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学院党委原则上每半年安排一次党总支(分党委)书记例会,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党政办公室(宣传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汇报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意识形态阵地管理、重点人物和关键环节的管控、对本单位意识形态状况的研判分析等方面。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情形。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织书记、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4)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6)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7)职责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8)丧失对管理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9)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10)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11)对本部门本单位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12)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13)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追究责任应考虑的情况。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以上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3)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以上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3)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4)因领导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追究责任应坚持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各部门意识形态管理责任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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