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学院文件 首页 > 学院文件

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发〔2017〕2号)

供稿: 时间:2017-04-20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7419


 

 

 

北京教育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统称《意见》)的有关的精神及公务用车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意见》要求,公务用车改革后,学院现保留的公务车辆主要有实物保障工作用车、教学保障特定业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综合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校区通勤用车等六类(以下统称公务用车)。其它公务出行均采用社会化保障方式。

第三条  所有公务车辆使用管理遵循“集中管理、专项使用,规范审批、厉行节约”的原则,由学院后勤管理处交通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管理。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交通服务中心负责学院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和调度;负责政府采购车辆租赁的监管;督促驾驶员做好行车档案记录,并统计、整理和上报车辆使用情况;负责对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年检、报废和更新等工作。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用车审批,订车专管员负责本部门用车的计划、申请、预定、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五条  实物保障用车。根据《意见》要求,限于保障学院主要领导岗位工作使用。车辆使用安排由乘用领导负责。

第六条  教学保障特定业务用车。组织或参加本市城六区外(城六区内6人以上)的与教学有关的培训、调研等各类活动。

第七条  应急(综合保障)用车。主要用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事项办理、北京市重大活动保障、限行限号车辆临时替代以及其他不宜采取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工作任务等,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保障的公务事件;

(三)参加北京市召集或组织的重要活动,参加与之相关的各类应急保障专项任务;

(四)参加临时通知(仅限当天)的北京市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等主要机关召集的紧急会议、调研、外事活动、公务接待等紧急公务事项;

(五)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

第八条  机要通信用车。只用于机要交换及相关特定涉密和内部工作使用,保障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关日常机要公文交换、传递等相关公务活动;

(二)需要携带涉密及内部重要文件资料参加的会议、调研、工作研讨等相关公务活动;

(三)前往上级机关重要公务场所,需要相对固定车辆号牌及标志标识参加的公务活动;

(四)按相关规定保留的应急等公务车辆不能满足使用需求,可以使用机要通信车辆作为补充,予以保障,但应优先保障机要通信相关工作。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用于学院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车辆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登记、调度使用。

第十条  校区通勤用车。用于保障学院校区之间教学培训、工作调研、安全检查、各类考核等用车需要。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车辆租赁。

(一)因举办或参加大型活动(会议)或重要专项任务,保留的应急(综合保障)车辆不足以保障时,使用部门报后勤管理处交通服务中心备案后可以采取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方式出行。

(二)学院教学保障特定业务用车不能满足教学任务需要时,使用部门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后可以采取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方式出行。

(三)其他由后勤管理处交通服务中心审批的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城六区以内公务活动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三条  乘坐出租车出行。外出公务活动,经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乘坐出租车。

 

第三章  经费结算

 

第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年初预算额度,统筹使用经费,严格经费审批,部门订车专管员负责公务出行交通费按月报销工作。

第十五条  乘坐出租车、公交车、地铁外出办理公务,报销时需提供出租车专用发票、公交车票、地铁车票,并由各部门订车专管员汇总后填写报销凭单,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  公务租车出行必须实施政府采购,报销时需提供正式发票、租车协议、政府采购结算单、部门租车信息汇总表(信息汇总表类别分为部门业务费支出汇总表,其他培训支出汇总表,学科、科研项目支出汇总表),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由后勤管理处审核按月报销。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使用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建立车辆使用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的管理机制。车辆使用人需填写《北京教育学院公务用车审批单》(见附件1),原则上每次用车从单位出发。视实际情况,可在顺路情况下,乘车人就近上、下车。

第十八条  建立车辆运行管理台账,做到用车登记、有车有帐、凭单出车、一车一档。如实记录车辆使用人、审批人、出行时间、目的地、行驶里程、事由、驾驶员等信息,建立车辆使用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准出京,如确需用车到京外公干,要履行车辆使用审批相关程序,并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使用完毕,要及时停放在学院停车场。特殊情况,确不能按时停回学院的,要经后勤管理处交通服务中心主任批准。

 

第五章  车辆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需由专职驾驶人员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要具有所驾驶车型有效的驾驶证照,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车辆管理使用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目的地行驶,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专职驾驶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做好值班值守,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和无故缺勤,服从调度指挥,按序出车。请事、病假应提前一天,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专职驾驶员应热情主动、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接到出车任务后,要做到:

(一)检查车辆,确保车辆整洁、车况良好、安全可靠;

(二)明确乘车人、乘车及到达时间、地点,主动了解行车路线的道路情况,按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到达;

(三)完成任务后,按要求填写完成好行车档案,清洁车辆,保持燃油量,将车辆停放在学院指定位置。

第二十四条  专职驾驶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对乘车人的谈话要做到不听、不问、不传,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专职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非司机驾驶,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非本交通服务中心司机驾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交通违法和责任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院纪委负责对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教职工发现相关违规问题,可向纪委举报。纪监审处 定期对公务用车开展专项检查。后勤管理处交通服务中心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

第二十八条  坚决杜绝公车私用,违反公务用车纪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的;

(二)以虚假理由使用车辆的;

(三)擅自变更、增加车辆行驶目的地、捎办其他事项的;

(四)使用车辆办理个人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于车辆使用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4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北京教育学院公务用车审批单

2.北京教育学院****租车信息汇总表


相关附件: 京教院发〔2017〕2号.docx
相关附件: 京教院发〔2017〕2号-附件.docx

返回顶部

院本部: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 | 电话:82089116

京ICP备10039640号-5 |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64号

©2024北京教育学院 版权所有 | 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