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6-12-29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2016年度教职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教育学院
2016年12月29日
北京教育学院2016年度教职工考核办法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 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教人〔2014〕14号)》精神,现对2016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考核范围
除院级领导、处级干部以外的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含专任教师和旁系列人员,以下同)和工勤岗位履职的教职工。按照学院党委规定,担任职能部门管理职务,同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即同时参加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考核。
学院专任教师考核工作按照《北京教育学院2016年度专任教师考核办法》(京教院人发〔2016〕8号)文件规定,在岗位考核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学院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学院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
(一)成立学院考核委员会
主任:杨公鼎 何劲松
成员:卢 晖 徐宝力 钟祖荣 杨志成 张卫光 汤丰林
王远美 谢志东 宋忠志 李永莲
教职工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学院人事处承担。
考核委员会职责:
1.制定学院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2.组织领导学院年度考核工作,对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3.审核各部门对被考核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4.监督、指导各部门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成立部门教职工考核小组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成立由行政负责人、系主任、党支部书记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的考核工作,研究提出本部门教职工考核评语,向学院考核委员会提出本部门教职工考核等次的建议。教职工考核小组组长由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考核小组成员应当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各考核小组应当结合群众评议和教职工工作情况,公正地进行评价,通过考核,弘扬正气,真正推出优秀教职工,树立榜样。考核中禁止出现不重工作实绩、轮流坐庄的现象。
三、综合考核内容
综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管理人员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工勤技能人员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一)管理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管理与沟通协调、学习与调查研究、开拓创新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以及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服务教职工、提升工作质量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等;
廉,是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水平及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能力;解决工作中难题的能力;教师岗位还应当考察参与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所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包括完成教育教学或者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数量、质量等;取得的工作成果,学员评价等方面的情况;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促进学院中心工作发展等方面的情况等。
廉,是指学术诚信、学风、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三)工勤技能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勤奋敬业和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提供服务的质量及遵守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廉,是指遵守廉洁自律等方面要求的表现。
(四)学院各独立法人单位应综合考虑部门业绩和个人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因素,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考核。
四、综合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人数按部门(挂职人员不计入挂职部门)除处级干部以外的在岗人数的20%(按四舍五入)计算,入院在岗不足半年的不计入各部门考核基数。部门人数在2人(含)以下的,聘期内给予1个优秀指标。
(二)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好;完成本职工作质量高,工作业绩突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清正廉洁。部门评议个人得分必须在85(含)以上。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完成本职工作较好;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自律。部门评议个人得分不得低于70分(含)。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一般;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部门评议个人得分不得低于60分(含)。专任教师岗位考核为“四档”的人员,综合考核应评定为“基本合格”。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严重不足。部门评议个人得分在60分以下。专任教师岗位考核为“五档”的人员,综合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各岗位人员的部门评价标准详见各岗位《考核评价单》。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使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单》;管理岗位人员使用《管理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单》;工勤岗位人员使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单》。
(三)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1.本考核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2.属于初次就业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由当年所在部门撰写评语,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3.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非初次就业的人员,由当年所在部门撰写评语,由学院人事处与原单位沟通后确定考核等次。
4.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出示评语,在派出单位(部门)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5.挂职锻炼超过6个月(含)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出示评语,派出单位(部门)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6.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7.按照规定休产假者确定为合格等次。
8.在考勤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情况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五、考核程序
(一)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1.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科级及以下人员进行考核。
2.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可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3.所在部门教职工考核小组结合群众评议情况,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学院考核委员会审议考核等次意见;
5.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6.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8.将《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存入个人档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1.各部门组织对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2.学院考核委员会委托各二级学院对本部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人员,以及专业技术岗位在该部门的“双肩挑”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进行考核。各二级学院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人员需在本部门述职,学院考核委员会成员分别听取上述人员的述职。
3.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和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人员另须向学院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技术工作书面材料。
4.各部门考核小组对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上报学院考核委员会审议。
5.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6.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7.将《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存入个人档案。
(三)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和考核绩效津贴的发放
(一)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对教职工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学院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在第二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上级要求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连续两年考核均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取消下一年度参加更高等级岗位竞聘的资格;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4.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二)考核效益津贴的发放
学院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考核效益津贴。考核效益津贴由综合考核效益津贴和其他奖励绩效两部分构成。
1.综合考核效益津贴
根据年度教职工考核等次,对年度考核在合格等次及以上者发放综合考核效益津贴,标准由学院根据当年办学效益情况确定。其中考核等次为优秀者发放系数为1.2,考核等次为合格者发放系数为1。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不发放综合考核效益津贴。
2.综合考核效益津贴具体发放办法
(1)院级领导享受合格等次综合考核效益津贴。
(2)本年度入院人员从起薪当月起参照合格等次效益津贴标准发放。本年度退休人员按退休前在岗时间参照合格等次效益津贴标准发放。本年度调出人员不予发放。
(3)综合考核合格,但当年因事假累计缺勤7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含)以下,或病假累计缺勤15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含)以下,发放合格效益津贴的60%。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发放综合考核效益津贴:
a.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拒不执行院内有关规定者。
b.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c.未完成经济指标者。
d.教学人员无故缺课构成教学事故者,非教学人员无故旷工者。
e.各类人员因事假累计缺勤15个工作日以上或病假累计缺勤30个工作日以上者。
f.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增加产假3个月者。
g.其他未参加学院考核人员。
3.其他奖励绩效
(1)学院根据各二级学院专任教师当年承担培训任务和其他业务工作的情况,以教学部门为单位核拨岗位考核奖励绩效。各教学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以岗位考核等次为基本依据,按照《北京教育学院2016年度专任教师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岗位考核奖励绩效发放办法。一档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三档标准的3倍,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2)学院各部门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任务,或者长时间占用假期完成学院重要工作,经学院认定为特需工作的,由学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参加人员情况发放奖励绩效。学院严格控制具体发放范围和数额。
七、考核时间安排
1.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月13日各部门组织考核。
2.各部门将本部门《2016年度考核结果(建议)汇总表》一式2份,以及本部门教职工《考核登记表》(正反面打印,打印时请将附件*去掉,考核表左侧请留2cm用作未来档案装订用)一式2份,以及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人员专业技术工作书面材料,于2017年1月13日(周五)下班前汇总报人事处。
3.2017年1月13日(周五)前,各二级学院绩效考核效益津贴发放方案报人事处。
4.请根据本部门各类人员的实际情况自行复制相关表格,自行复制有困难的部门由人事处协助解决。
附件:1.北京教育学院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北京教育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北京教育学院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4.年度考核结果(建议)汇总表
5.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单
6.管理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单
7.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单
相关附件: 京教院人发〔2016〕13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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