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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做好在职党员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6〕3号)

供稿: 时间:2016-03-10

  各党总支、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在职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结合《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京教院人发〔20143号)和《〈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调整方案》(京教院人发〔20153号),经中共北京教育学院第二届委员会第9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我院在职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在职党员党费基数计算方法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兼职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会费)(个人缴纳部分)-个人缴纳所得税。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和所属党总支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6.党费交纳基数随着每年1月份在职党员职称、职级的变化,按照标准作相应调整。

7.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每月10日前按照党费标准,将足额党费交纳所在党支部。遇寒暑假,应提前交纳党费。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8.调整后的党费交纳标准,自201611日起执行。

二、工作要求

1.明确时间要求。各党总支、党支部分别建立党费收缴台账。每月15日前,各党总支将所属党支部的党费及时缴纳到组织宣传部。

2.强化组织领导。党总支要将党费收缴工作与落实基层党建主体责任相结合、与党员意识提升相结合,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说明,指导党支部和党员做好相关工作。党总支应对党费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支部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按照《党章》规定及时处理不合格党员。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具体使用办法参照学院《关于划拨的党员活动费使用说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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