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6-01-06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教育学院
2016年1月6日
《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
调整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院内绩效工资制度,适应首都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培训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提高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方案》(京教院人发〔2014〕1号)的规定,现对《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京教院人发〔2014〕3号)提出如下调整方案:
一、调整范围
结合学院中心工作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调整只涉及专任教师岗位的绩效工资分配结构的调整,其他岗位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暂不做调整。
二、基本目标
(一)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适应的分配机制,实现“提低、扩中、限高”的目标。
(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教师岗位的工作职责,引导广大教师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提升培训质量,从而带动学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完善机制,强化考核,努力提高绩效工资比重,建立与工作实绩和学院实际相结合的合理有序的绩效工资分配格局。
三、调整后专任教师绩效工资的构成
根据现行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职工的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专任教师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基础津贴、岗位津贴、任务津贴和业绩津贴四部分构成,并根据分值按相应标准发放绩效工资。
1.基础津贴主要体现教师的学历背景和年资等因素。基础津贴标准暂不做调整。
2.岗位津贴部分按照不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工作要求,在考虑教师每年应当承担的学历和继续教育教学工作、下校实践指导、论文或课题指导、网络学习指导等业务工作基础上,不再划分档次,依照标准按月发放。
3.任务津贴包括职务兼职津贴、项目津贴、远郊区县全职挂职津贴和学术假津贴等,按月发放。
4.业绩津贴主要依据教师承担培训项目和创新学校计划相关工作职责内容,考虑其中实际承担的管理工作的内容,设置相应津贴标准,每学期统计并集中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专任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由科研成果绩效奖励、开发新课程绩效奖励、年度绩效考核中的岗位考核绩效津贴和综合考核绩效津贴等组成。具体计算办法和发放办法,按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四、发放办法
各二级学院每年年底向人事处和教务处上报下一年度教师工作任务安排计划,由人事处按计划发放当年绩效工资。
五、考核
每年年底,各二级部门结合年度考核要求,统计教师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由学院和二级学院按照实际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后,按规定发放教师岗位考核绩效津贴和综合考核绩效津贴(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1.专任教师岗位绩效工资调整建议方案
2.关于2016年度教师绩效工资调整的有关问题说明
附件1
专任教师岗位绩效工资调整建议方案 | |||||||||||||||
基础津贴(分/月) | 学历学位 | 博士 | 硕士 | 本科及普通 大学 | 专科 | ||||||||||
分值 | 5 | 4 | 3 | 2 | |||||||||||
职务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未评聘 | ||||||||||
分值 | 37 | 30 | 23 | 18 | 15 | ||||||||||
任职年限 | 每薪级0.2分 | ||||||||||||||
工龄 | 基础工龄3分,每年计0.3分 | ||||||||||||||
院龄 | 每年0.1分 | ||||||||||||||
岗位津贴(分/月) | 职务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未评聘 | |||||||||
分值 | 92 | 76 | 62 | 49 | 35 | ||||||||||
任务津贴(分/月) | 职务津贴 | 二级学院 院长 | 副院长 | 院长助理 | 系主任 | 副系 主任 | 教研室主任 | ||||||||
25 | 20 | 16 | 15 | 8 | 6 | ||||||||||
项目津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
30 | 15 | 8 | 5 | ||||||||||||
远郊区县 挂职津贴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
20 | 16 | 12 | 8 | ||||||||||||
学术假津贴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
20 | 16 | 12 | 8 | ||||||||||||
业绩津贴(分/项) | 项目管理人员(分/项) | A |
| B |
| C | |||||||||
30 |
| 10 |
| 5 | |||||||||||
附件2
关于2016 年度教师绩效工资调整的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学历教育课时计算方法的调整说明
考虑学院教育教学实际,为进一步保证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2016年将学历教育的面授课时与继续教育的教学课时同等计算。
二、关于“项目津贴”中各类任务的说明
“项目津贴”是指各二级学院根据工作安排和教师个人具体情况,在每年年底为每位教师确定下一年度担任的不同任务。每人每年度只按照工作任务确定一种身份,不累计计算,并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有关规定参见教务处相关文件。其中“项目津贴”对应身份是指承担以下任务的人员:
“一”是指由学院确定的担任重大培训和项目研究的人员;“二”是指在“协同创新学校计划”工作团队中担任责任专家或者担任常规培训项目首席培训师的人员;“三”是指在“协同创新学校计划”工作团队中参与业务工作的指导专家,以及担任常规培训的业务班主任、学历班的班主任等工作的人员;“四”是指在“协同创新学校计划”中承担事务性工作的项目秘书等。
三、业绩津贴中“项目管理人员”几类情况的界定和发放办法
业绩津贴中的“项目管理人员”,主要指担负一定管理职责的人员。考虑担任管理任务的实际,给予一定的业绩津贴,分为三类情况:
“A”是指“协同创新学校计划”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人员;“B”是指担任“协同创新学校计划”责任专家的人员或担任常规培训项目首席培训师的人员;“C”是指担任“协同创新学校计划”项目助理或常规培训业务班主任的人员。
业绩津贴的发放办法,按照学期进行统计并一次性发放。承担的不同类项目可累计计算分值并一次性付酬。一年中担任每类超过三个项目的,按三个计算。
四、专任教师完成科研任务和开发新课程的计算办法
专任教师担任各类科研课题负责人、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获得各级科研评奖奖励的,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研制开发培训新课程的,按照学院科研处制定的有关科研成果奖励、科研课题管理以及教务处制定的课程开发的相关文件执行,发放相关绩效奖励。各类科研课题及科研成果,参照课题层次、成果质量等因素赋绩效分值,但不再重复付酬,只在年底考核中计入教师岗位绩效总分进行统计。
五、专任教师承担国培、委培和援助性培训的发放办法
学院专任教师承担由学院法人实体(各培训中心)承担的培训项目领取的授课、论文指导等费用,按照承办培训任务的学院法人实体(各培训中心)规定的标准执行,不计入教师的院内工作量统计和院内绩效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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