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学院文件 首页 > 学院文件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5〕23号)

供稿: 时间:2015-12-30

各党总支,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51229

 

北京教育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对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确保微信公众平台对外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权威、全面,切实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发布传播学院在校长教师培训、学术研究、国际交流、文化传承、服务社会等方面的成果,树立学院形象,提升学院影响力,根据微信公众平台的定位和学院各部门、直属单位及法人实体职能的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的界定

北京教育学院微信公众平台是代表学院对外发布公共信息的重要移动客户端平台,具体指以学院、各部门、直属单位及法人实体为认证主体,在腾讯网微信公众平台界面正式注册的微信订阅号。

第二条  微信公众平台的领导与组织

1.微信公众平台领导小组

  长:杨公鼎                       

副组长:刘枫耘

小组成员:滕利君  王远美  孟令惠      

   胡淑云  汤丰林  方怀胜  伍芳辉

陈雁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宣传部。

2. 微信公众平台领导小组的职能

1)负责学院微信公众平台建设的整体规划,明确各微信公众平台的功能定位。        

2)负责学院、各部门、直属单位及法人实体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的统筹管理和舆情管理,提升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的宣传效能。

3)负责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的风险防控,预防知识产权、版权、肖像权等法律问题和纪律问题的发生。

4)研究微信公众平台的发展趋势,对完善微信公众平台各项功能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条  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内容

1.微信公众平台后台登录账号(含口令)的管理。

2.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

3.微信公众平台管理者和运营者的管理。管理者和运营者不得将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四条  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

1.微信公众平台的注册申请

学院各部门、直属单位及法人实体申请开通微信公众平台,须向学院提出书面请示,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注册申请。

2.微信公众平台的备案

为统一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的相关网络元素,凸显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矩阵式宣传的功能,实行备案制度。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微信公众平台管理者的职责和义务、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密码保密办法、微信公众平台信息上传审核流程、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推送流程(含信息排版、图片、文字、视频、动画等元素的具体格式)、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推送的落款和署名、自定义菜单的设置等。

备案工作由组织宣传部受理。

3.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的流程

信息发布的流程包括信息采编、信息审核和信息发布等环节。

1)学院官方微信平台信息发布

学院官方微信平台代表学院发布信息,由组织宣传部负责日常运营,发布信息须填写《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审批表》(见附件),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正式推送。

2)各部门、直属单位及法人实体微信公众平台

各部门、直属单位及法人实体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由七部门负责日常运营,发布信息须填写《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审批表》(附件),报各部门、直属单位及法人实体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正式推送。

各部门、直属单位及法人实体微信公众平台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3)个人微信公众平台

学院教职工个人注册的微信公众平台,不得使用学院的文化标识,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4.微信公众平台运营危机管理

各类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者须制定危机预案,并对运营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分管院领导,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

第五条  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纳入学院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   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发布、转载,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酝酿处理中的内部事项,均不得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审批表


相关附件: 京教院党发〔2015〕23号-附件.docx

返回顶部

院本部: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 | 电话:82089116

京ICP备10039640号-5 |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64号

©2024北京教育学院 版权所有 | 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