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5-06-12
各党总支、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5年6月11日
北京教育学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在职处级以上干部、退(离)休局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组部和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备案人员范围及内容
第一条 在职处级及以上干部、退(离)休局级领导干部、按照岗位工作要求需要列入出入境登记备案的人员。
第二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对在职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出国(境)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在职正局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并征得分管市领导意见后,报市委主管领导审批。
(二)在职副局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学院党委、市委教育工委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到龄免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局级干部(简称“非现职局级人员”)因私出国(境),经学院党委、市委教育工委审核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对于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市政协常委、委员,市政府参事的非现职局级人员需同时征求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参事室意见。
(四)局级退(离)休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市委教育工委审核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五)在职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学院党委审批。
第五条 在职局、处级干部中的归侨、侨眷,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政策,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可予以批准。
第六条 在职局、处级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前往港澳、台湾通行证),须在辞去现职一年以后申请;退(离)休局级干部要在办理退(离)休手续半年以后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局级在职领导干部和退(离)休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报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向学院党委提供:外方邀请函或有关材料;本人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中需要个人如实报告的内容。
(二)学院党委向市委教育工委提交本人提供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学院党委请示报告;政审结果及主管领导签署的意见;《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第八条 处级干部及其他报备干部因私出国(境),向党委报批时,个人需向组织宣传部提供以下材料:本人因私出国(境)的申请;经逐级审核的《北京教育学院处级干部出国(境)申报表》;《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 (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通过后,持加盖有审批部门公章和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者,个人申请须包括出访地点、出访时间、同行人员、出行费用、出行安全保障和遵守法规法纪、组织纪律等七项内容。
第四章 证件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护照》、《因私港澳通行证》和《台湾通行证》上交组织宣传部管理。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或换领因私出国(境)证件而暂不安排因私出国(境)者,须在7日内将证件上交组织宣传部管理。经批准后因私出国(境)者,严格执行审批的行程和日期,并于返回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组织宣传部。
第十三条 新提任处级干部,如提任前持有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在任职公示后一周内,将证件上交组织宣传部。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审批程序进行逐级审核(审核过程不再需要提供《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通过后,到组织宣传部登记领取。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期交回者,须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并签字。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但没有按期上交、经批评教育仍拒不上交者,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工作和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登记报备工作由学院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实行专人负责,证件专柜保存,确保信息安全,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严格执行《 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审批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0〕31号)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对下列人员从严审核把关,一律不批准其出国(境):
(一) 配偶已移居国( 境) 外的领导干部;
(二)没有配偶但子女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
(五)按照岗位工作要求的人员。
第十八条 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须列入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原则上不得持因私护照或通行证从事公务活动。
第二十条 经批准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其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境外医疗费等)自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事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和违反相关组织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批准因私出国(境),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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