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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5〕10号)

供稿: 时间:2015-05-15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格落实“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严格干部管理,切实增强干部教师爱岗敬业、履职尽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升学院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和市委以及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就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和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精神。

二、严格执行《北京教育学院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意见》(京教院党办发〔20131号)和《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及会议活动的纪律要求》 (京教院党发〔201315)

三、严格执行《北京教育学院院级处级领导干部兼任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院党发〔201410号),并就有关要求作如下调整:

1.院级领导原则上不承担教学任务,不担任校长教师培训项目负责人;学院主要领导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经市委组织部批准的“双肩挑”院级领导干部,兼任教学工作的课时不超过150课时/年。因工作需要,担任校长教师培训项目负责人的,需报请学院党委会审议批准。

2.经学院认定的除二级学院外所有部门的“双肩挑”处级干部兼任教学工作的课时不超过200课时/;其他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处级领导干部兼任教学工作的课时不超过100课时/年。

3.按教师系列管理的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须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工作上,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兼任教学工作量不超过200课时/年,但按照标准工作量计算。

4.院级、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兼任学院教学工作的,不取课酬;按规定担任校长教师培训项目负责人的,不领取岗位津贴。

5.院级、处级领导干部兼任教学工作量包括承担教学以及学院委派的干部教师业务活动的课时(含市级常规、市级专项培训、国培、委培、援培和合作性培训、学历教育)

四、院级和处级领导干部工作日接受在京院外单位邀请外出讲课讲学的:院级副职领导需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党政管理部门领导需报分管院级领导批准;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需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五、严格遵守领导干部考勤和请销假制度。院级和处级领导干部工作日内不得擅自脱岗。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委教育工委相关文件对院级领导请假的要求,严格执行学院有关领导干部请假销假的规定。凡离京的,院级副职领导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并由组织宣传部上报市教育工委备案;处级领导干部报分管院级领导或联系院级领导批准,并报组织宣传部备案。

六、简化各类培训班开班式、结业式。院级领导参加各类培训班开班式、结业式,由项目实施部门报请学院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处级以上干部参加各类培训班开班式、结业式,一律不领取任何报酬。

七、切实改进党政部门服务质量。严格执行部门负责人问责制,坚决纠正作风散漫、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态度生硬的现象。

八、加强绩效考核和执纪监督。领导干部执行工作作风的情况要与年度考核、绩效奖励挂钩。对于违反工作作风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领导干部,一律在全院范围通报,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九、本通知由学院办公室和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北京教育学院

201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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