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5-03-24
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特需工作与特岗值班绩效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特需工作与特岗值班绩效津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教育学院
2015年3月18日
北京教育学院特需工作与特岗值班
绩效津贴管理办法
(试行)
为保障学院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维护教职工工作与休息的权利,体现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岗位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完善学院绩效工资管理,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65号)和《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京教院人发〔201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加强对加班事项的规范管理
各部门应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管理,关心教职工身体健康,鼓励教职工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因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加班。加班后由本部门安排补休,也可集中存休。
(二)特需工作、特殊岗位和假期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安排值班
对于学院特需工作和特殊岗位,可适当安排加班和值班。学院寒暑假期间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当安排值班。值班后原则上也由本部门安排补休,也可集中存休。
(三)完成学院专项工作不计加班、值班
教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完成专项工作,不再安排补休或支付值班津贴,由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劳务费用。
二、分类核定与规范标准
(一)特需工作
特需工作指阶段性工作和临时交办的紧急工作等。特需工作一般应当安排补休。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补休的,有关部门可根据完成工作的情况,申请值班绩效津贴,津贴标准为2分/天。
(二)特岗值班
特岗值班指学院安全保卫、校区管理和网络保障等相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有关人员24小时值班的岗位。特岗值班的时间需累计计算,一般应当安排补休。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补休的,可给予值班人员值班绩效津贴,津贴标准为2分/天(每日下班后至第二天工作时间前的夜班也计为1天)。每月补休之外的值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天。
(三)假期值班
假期值班指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市教委规定的寒暑假期,学院相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占用假期完成工作事宜的。假期值班需由部门提前做出计划并及时安排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人员,可给予相应值班绩效津贴,津贴标准为1分/天。
寒暑假期每人的值班天数应当控制在假期时间的50%以内,部门假期值班总天数应当控制在部门假期总量的30%以内(部门假期总量=部门人数*假期天数)。超过规定的不予发放值班津贴,安排补休。
三、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各部门和人员应当遵照真实和诚信的原则统计特需工作时间、特岗值班时间和假期值班时间。工作或值班时间不满一个工作日的,应当累计计算。
(二)各部门需提前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或值班。各部门的工作安排应当征得教职工本人同意。部门的排班表应当在部门公示后上报主管院领导。
(三)各部门应当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教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特需工作和特岗值班时间,每个季度统计一次,于一个季度结束后的次月20日前将《教职工特需工作与特岗值班审批表》报学院人事处。寒暑假期的值班在每个假期结束后次月20日前将《教职工特需工作与特岗值班审批表》报学院人事处。
(四)学院定期公布特岗值班情况。
(五)本管理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它原有劳务性费用和加班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教职工特需工作与特岗值班审批表
相关附件: 京教院人发〔2015〕1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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