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学院文件 首页 > 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所属法人实体单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京教院发〔2014〕2号)

供稿: 时间:2014-07-11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所属法人实体单位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4710

 

北京教育学院所属法人实体单位

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加强对法人实体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法人实体健康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对《北京教育学院所属法人实体单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指导思想

积极依托学院校长、教师培训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各法人实体为学院中心工作服务的作用,拓展培训市场,拓宽经费渠道。

二、基本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要求,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规范法人实体的管理。

三、管理体制

(一)学院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学院对法人实体进行管理,管委会向院长办公会负责。管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由负责相关工作的院级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57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管委会的职责为:

1.审议法人实体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变更法人代表及更换董事会(理事会)成员;

3.审议法人实体的薪酬分配方案;

4.审议批准各法人实体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各法人实体的利润分配(含奖励)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审议法人实体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7.审议法人实体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8.审议各法人实体的章程。

(二)实行监事会制度。监事会是常设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向管委会负责。监事会主席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监审处负责人、纪委委员、教职工代表57人组成。其职责为:

1.对各实体法人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2.对实体法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3.当实体法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法人实体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参加管委会会议,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三)实行董事会(理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是法人实体的权力机构,向管委会负责。将原有第一、第二董事会(理事会)进行整合,整合为董事会(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由教务处、财务处(分管实体财务工作)负责人、实体法人和实体教职工代表911人组成,董事会(理事会)设主席1名、设秘书1名。董事会(理事会)主席由管委会任命,董事会(理事会)秘书由董事推举产生。董事会(理事会)职责为:

1.决定法人实体的内部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员工,报管委会备案;

2.审定法人实体的各项规章制度,报管委会备案;

3.制定法人实体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4.制定法人实体财务预决算方案,报管委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5.制定和修订法人实体章程,报管委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6.负责管理法人实体信息披露事项,重大事项披露须报管委会审议批准;

7.制定法人实体的利润分配(含奖励、薪酬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报管委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8.制定法人实体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和解散方案,报管委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9.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决议;

10.法人实体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实行法人负责制。实体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实体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各实体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人职责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如发生刑事和违法行为,均由法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主动开发市场,确保学院投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体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民事纠纷、诉讼等事项的责任和费用由实体承担;

3.重大事项报董事会(理事会),经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后报管委会审议或备案,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完成学院与实体签订的《经济责任书》中的各项任务和服务指标。重大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大额支出、大额合同、薪酬分配方案等;

4.按照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制定人员岗位职责。提出聘任或解聘员工意见,报董事会(理事会)批准。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并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为各类人员缴纳保险;

5.严格执行实体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6.在财务人员的配合下,负责依法办理法人变更及相关经营手续;

7.负责制定实体的经营计划,带领财务人员共同研究、编制实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8.依法依规做好各项经营、服务工作,努力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负责与社会职能部门(工商、城管、公安、消防、税务、审计)及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在经营策略方面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实体健康、可持续发展;

10.无条件接受上级单位和学院纪监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上述管委会、监事会、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履行上述相关职责,属职务行为,不领取任何报酬。

四、财务管理

(一)学院对各法人实体实行会计委派制,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由财务处分管实体财务核算工作的领导进行财务业务审核。

(二)学院对各法人实体实行成本核算,并签订《经济责任书》。

(三)法人实体承担的经济责任指标年终以税后利润的形式上缴学院。

(四)根据经费支出的性质,确定经费支出签字权限。

1.纳入年度正常预算的5万元(含)以下费用支出,由法人签字后支出。纳入年度正常预算的5万元以上费用支出,报管委会备案后,由法人签字支出。10万元(含)以上费用支出,报管委会批复后,由法人签字支出。

2.非年度正常预算范围内的支出,由各法人实体报董事会研究,董事会提出意见后报管委会审议批准,批复后由法人签字支出。

3.涉及对外投资支出、奖励支出、设备购置、薪酬分配方案中未规定的劳务支出、与实体自身业务不相关的费用支出等,由董事会进行审核,审核后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批复后,由法人签字支出。

五、奖惩考核

(一)董事会(理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研究相关工作,发现经营不善或违规行为要及时做出决定,采取措施纠正,并向管委会报告。

(二)董事会每年就各法人实体的经营状况向管委会汇报,管委会对各法人实体进行考核。

(三)根据考核的结果,利润分配办法如下:

北京兴教科贸公司、北京桃李书店依据税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上缴学院经济责任指标后,剩余利润的40%用于实体内部人员奖励,30%上缴学院。

各培训中心在完成学院经济责任指标的基础上,剩余利润的40%用于实体内部人员奖励,30%上缴学院。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教育学院所属法人实体单位管理办法》(京教院〔20084号)停止使用。

七、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管委会、监事会、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2.北京教育学院所属法人实体单位大额经费支出审批表

附件1

 

管委会、监事会、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管委会(按姓氏笔画排序):

  任:李 

副主任:许志矛

  员:杨        谢志东  

监事会(按姓氏笔画排序):

  席:卢 

  员:石    宋忠志      黄春秀 

董事会(理事会)(按姓氏笔画排序):

  席:夏 

  员:

举办者代表:李            闻育辉 

校长、法人:李起臣  李晓东  张宝光  周志勇           

教职工代表:吕    张乃明 

 

 

附件2

北京教育学院所属法人实体单位大额经费支出审批表

申请部门:                                     填表日期:

支出金额(元)

 

是否纳入年度预算

 

支出

用途

 

 

 

 

实体

意见

 

 

                         法人签字:

                     日期:

董事会

意见

 

 

 

                         董事长(签字):

                     日期:

管委会

意见

 

         

 
 

.

返回顶部

院本部: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 | 电话:82089116

京ICP备10039640号-5 |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64号

©2024北京教育学院 版权所有 | 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