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4-07-03
各党总支、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院级处级领导干部兼任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党政负责人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4年7月2日
北京教育学院
院级处级领导干部兼任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领导干部的管理,确保兼任教学工作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管理岗位职责,同时为发挥其专业特长,并为其专业发展提供必要条件,根据《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京教院人发〔2014〕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院级领导干部和处级领导干部(含“双肩挑”处级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肩挑”处级干部,是指主岗位在管理岗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承担一定教学工作的现职正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院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须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在做好管理工作有余力的前提下,可适当兼任教学业务工作。其中:
1.兼任教学的课时。占用正常工作日兼任教学工作(含院外单位聘请)的,每年承担教学以及与干部、教师培训相关业务活动的课时不超过150课时(含学院市级常规项目和专项项目课时),原则上一周授课时间最多不超过1天。
2.兼任教学课时的课酬。规定范围内兼任教学课时的课酬,按照《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课时费发放;超过规定兼任教学课时的课酬,不予发放。
3.担任项目管理工作。院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担任学院干部、教师培训项目负责人。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每年担任各类培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2个;担任2个以上培训项目负责人的干部,则不在超过的培训项目中取酬。
4.业余时间兼任教学业务工作。利用业余时间兼任教学工作的干部,不受兼任教学课时数的限制,其课酬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发放。
第五条 在党政管理部门任职的“双肩挑”处级干部,任职期间须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在做好管理工作有余力的前提下,可适当兼任教学业务工作。其中:
1.兼任教学的课时。占用正常工作日兼任教学工作(含院外单位聘请)的干部,每年承担教学以及与干部、教师培训相关业务活动的课时不超过200课时(含学院市级常规项目和专项项目课时),原则上一周授课时间最多不超过2天。
2.兼任教学课时的课酬。规定范围内兼任教学课时的课酬,按照《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课时费发放;超过规定范围内兼任教学课时的课酬,不予发放。
3.担任项目管理工作。党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不担任学院干部、教师培训项目负责人。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业务管理部门(教育部“国培计划项目办公室”、干部培训办公室、教师培训办公室、北京市基础教育党建研究中心、教务处、科研处)的负责人,每年承担各类培训项目负责人不超过2个;承担2个以上培训项目负责人的干部,不在超过的培训项目中取酬。
4.业余时间兼任教学业务工作。利用业余时间兼任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不受兼任教学课时数的限制,其课酬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
第六条 二级学院的院长、副院长,任职期间须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工作上,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1.坐班时间。每周一、周五坐班,不安排教学任务。
2.教学课时。每年承担教学以及与干部、教师培训相关业务活动的课时,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规定的教师标准课时量(含学院市级常规项目和专项项目课时)。
3.岗位津贴。规定范围内教师标准课时量的岗位津贴,按照《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发放;超工作量的课时津贴,不予发放。
第七条 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其他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须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在做好管理工作有余力的前提下,可适当兼任教学业务工作。其中:
1.兼任教学的课时。占用正常工作日兼任教学工作(含院外单位聘请)的干部,每年承担教学以及与干部、教师培训相关业务活动的课时不超过100课时(含学院市级常规项目和专项项目课时),原则上一周授课时间最多不超过1天。
2.兼任教学课时的课酬。规定范围内兼任教学课时的课酬,按照《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课时费发放;超过规定范围内兼任教学课时的课酬,不予发放。
3.担任项目管理工作。原则上不担任学院干部、教师培训项目负责人。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每年承担各类培训项目负责人不超过1个;承担1个以上培训项目负责人的,不在超过的培训项目中取酬。
4.业余时间兼任教学业务工作。利用业余时间兼任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不受兼任教学课时数的限制,其课酬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
第八条 院级、处级领导干部且非干部、教师培训项目负责人,参加学院干部、教师培训项目开班、结业成果展示等业务活动是其管理工作范围内的职责,不计课时,不取报酬。
第九条 院级领导干部离京,须履行北京市委组织部和北京市委教育工委有关请假报备手续。
处级领导干部正常工作日,赴院外讲学、因公或因私离京1天及以上,须获得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履行请假报备手续;业余时间,因公或因私离京3天及以上,需向主管领导报告,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第十条 为强化学院管理工作与教学、科研的整合与融通,促进人才多岗位锻炼和成长,持续选拔一批德才兼备、业务基础扎实、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教师到党政管理部门挂职。挂职期间,保留原所聘教师岗位工资待遇的同时,按照《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方案》和《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计算其“实践兼职”分值;其挂职经历作为评定职称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学院院级、处级领导干部(含“双肩挑”处级干部)2014年的兼任教学课时量按原有计划执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宣传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北京教育学院处级干部兼任教学工作管理办法》(京教院党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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