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4-05-08
为贯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37号)、《北京市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实施意见》(京人发〔2007〕97号)和《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京人发〔2005〕44号),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第一条 教师职务聘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专业建设的带动下,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化的教师队伍,以适应学院近期发展的需要及长远期规划的要求。
第二条 教师职务聘任的目标是:通过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实现教师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化。在教师职务聘任过程中,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为促进学院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的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学院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设置类型
⒈依据学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及专业团队建设等因素,坚持按需设岗、结构优化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分类、分层次的教师岗位体系。
⒉学院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设置分为以下三类:教学岗位、教学研究岗位和教学实践岗位。教学岗位、教学研究岗位分设教授和副教授职务,教学实践岗位设高级实验师职务。
⒊中级岗位分设讲师、实验师中级职务;初级岗位设助教、助理实验师初级职务。
第五条 高级职务岗位比例
⒈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委核定的学院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比例和数量,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设置岗位。
⒉教师高级职务占教师定编总数的35%,其中正、副高职务岗位数之比为1:5。岗位结构比例坚持宏观动态管理,按照支持重点学科建设、保证基础学科规模、扶持新兴学科发展的原则,同时预留10%-15%高级职务岗位,保证引进高级人才和拟发展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三章 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第六条 应聘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法》和学校规定的各项义务。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
⒉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新入院教师在一年内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⒊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
⒋承担相应职务规定的课程和课时的教学任务。
⒌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人事局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能力、计算机应用等条件要求。
第七条 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不得应聘教师职务;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视其情节在新一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第八条 应聘教授、副教授的教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前沿、相关专业的校长教师培训具有较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成果。
第九条 各岗位具体任职条件见附件:《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第十条 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经学院聘委会推荐,将申报材料送交市学科评议组评议。
第四章 聘任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聘委会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会、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人数为奇数),聘委会主任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
聘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教师职务聘任方案;研究制定与教师职务聘任有关的各项政策;审定各类教师职务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审批中、初级教师职务岗位拟聘人选;决定各类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拟聘人选;领导学院教师职务聘任考核组、评议组工作;讨论决定其他与教师职务聘任相关事宜。
聘委会办公室设在学院人事处。负责与教师职务聘任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⒈考核组由学院领导、组织部、人事处、纪监审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考核组组长由学院领导担任。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及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聘委会。
⒉评议组由学院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及外请学科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人数为奇数)。评议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评议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评议组负责评议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按岗位数向聘委会推荐拟聘人选。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一般5-7人),负责按聘委会要求对本部门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讨论并向聘委会排序推荐副高级及以上教师职务聘任拟聘人选;讨论确定中级及以下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并报聘委会审批;负责本部门与教师职务聘任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学院聘委会公布教师职务岗位、各岗位数额、岗位职责及聘任条件等教师职务聘任信息。
第十五条 受理应聘人员申请
⒈应聘原职务人员申请方式: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交所应聘二级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受理。
⒉应聘高一级职务人员申请方式: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担任现职务以后取得相应的学术成果、研究成果、相应级别的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证明等材料,提交所应聘二级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受理。应聘人提交的学术成果及研究成果应为其担任现职务后取得。
第十六条 考评与聘任
⒈初聘
⑴各二级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根据相关职务任职条件及应聘人申报材料,讨论并分级别向聘委会办公室提交经排序的推荐人选。
⑵聘委会办公室将各二级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意见汇总后,组织考核组、专业评议组考核评议。
专业评议组对拟聘人选进行议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即为同意推荐。
⑶聘委会召开会议,根据应聘人申请及学院考核组、专业评议组意见,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评,通过票决确定推荐到市专业评议组进行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议的申报副高级以上职务教师的人选;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
聘委会对拟聘人选进行议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聘委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
⑷公示向上一级专业评议组推荐人选及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⑸院长办公会根据上一级专业评议组意见、学院考核组及评议组意见,确定聘任人员。
⑹学院院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⑺聘任结果备案。
⒉续聘
⑴续聘工作与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同期进行。
⑵各二级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按聘任条件及本部门岗位职数,对续聘正、副高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初步意见报聘委会办公室;对续聘中级及以下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聘任或不聘任意见报聘委会办公室。
⑶聘委会办公室将各二级学院意见汇总后,组织全员岗位聘任教学科研单位聘任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提出拟聘人选。
⑷聘委会办公室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⑸聘委会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备案。
⑹学院院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⑺聘任结果备案。
第十七条 接收毕业生及调入人员的聘任程序
⒈在聘期内接收的博士毕业生,在其初期期满且考核合格后,聘任讲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者,在其初期期满且考核合格后,聘任助教职务。
⒉在聘期内调入学院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务的教师,根据岗位情况聘任副教授或讲师职务至补聘;具有中级职务的教师,根据岗位情况聘任讲师或助教职务至补聘。
第六章 聘用合同与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与受聘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教师职务聘任书面合同。在教师履行合同期间,学院聘委会负责对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以年度考核为辅。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合同期满,经学院考核合格的受聘教师,根据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或重新聘任手续。
第十九条 未聘教师安置政策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57号)文件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意见》(京教人[2002]23号)文件的规定,按以下政策办理。
⒈未被聘任人员,自学院聘任工作结束的次月起计算,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并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标准为1560元/月)及书报费、洗理费房租提价补贴,享受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人员,学院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照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34号)中的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⒉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长期病休人员,其医疗期间的待遇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执行。
⒊学院人事处所属的人员交流中心负责对待岗、长期病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接受市政府人事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学院教职工的监督。学院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由有关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监督聘任合同的履行、调解聘任中的人事争议。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第七章 工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实施后,学院在科学设岗、按岗聘任、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以岗定薪,实行岗位工资。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首次签订教师职务聘任合同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由较高职务聘到较低职务工作,原基本工资可保留并接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纪律
⒈聘任组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⒉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实行本人及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外公开招聘教师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聘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附件
北京教育学院
教师职务聘任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为更好贯彻执行《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文件。
第一章 基本任职条件
第一条 应聘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法》和学院规定的相关职责坚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⒉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人事局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能力、计算机应用等条件要求。
⒊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新聘教师岗位的教师在一年内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⒋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学术能力或专业技术能力。承担相应职务规定的课程和课时的教学任务。
⒌完成《北京教育学院教师深入基础教育实践实施意见》(京教院人发〔2013〕1号)文件要求的任务和职责。
第二条 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不得应聘教师职务;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视其情节在新一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第三条 应聘高级职务的教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前沿、相关专业的校长教师培训具有较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成果。
第二章 各岗位任职条件
应聘各岗位者除符合第一章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列出的各岗位任职条件。
第四条 教授的任职条件
⒈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2门以上基础教育干部教师培训课程,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
⒉了解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或者开拓新研究领域、开发干部教师培训新课程的能力。
⒊主持完成过较高学术水平的科研课题;担任过干部教师培训项目负责人并得到较高的评价;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
⒋在学科建设、团队建设、指导青年教师等工作中有显著贡献。
第五条 副教授的任职条件
⒈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2门以上基础教育干部教师培训课程,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⒉了解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具有开发干部教师培训新课程的能力。
⒊积极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研课题;担任过干部教师培训子项目负责人;发表过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过一定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
⒋在学科建设、团队建设、指导青年教师等工作中作用突出。
⒌初聘副教授职务,须担任过2年以上基础教育干部教师培训班级班主任工作。
第六条 高级实验师的任职条件
⒈具有良好师德,坚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⒉具有扎实的实验(实践)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或组织过2门以上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实验(实践)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⒊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技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实验(实践)教学现状和发展趋势。
⒋在学科建设、团队建设、指导青年教师等工作中作用突出。
第七条 讲师的任职条件
⒈努力践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⒉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考核合格。
⒊参与发表过学术论文;参与出版过学术著作、教材。
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聘人员,可用一门外语进行本学科学术研究和交流。
第八条 实验师的任职条件
⒈努力践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⒉具有合格的实验(实践)教学能力和技术水平,系统地讲授或组织过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实验(实践)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新聘教师有过相关经历)。
⒊参与发表过学术论文;参与出版过学术著作、教材。
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聘人员,可用一门外语进行本学科学术研究和交流。
第九条 助教的任职条件
⒈努力践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⒉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新聘教师有过教学实践),考核合格。
⒊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聘人员,可用一门外语进行本学科学术研究和交流。
第十条 助理实验师的任职条件
⒈努力践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⒉具有合格的实验(实践)技术水平,系统地辅助过1门以上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实验(实践)课程。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新聘教师有过相关经历)。
⒊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聘人员,可用一门外语进行本学科学术研究。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教授岗位职责(“双肩挑”干部按学院另行颁布的相关政策执行)
(一)教学工作
⒈系统地讲授过2门以上基础教育干部教师培训课程,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
⒉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现代教育理念指导教学,运用教育技术辅助教学,创新适合成人教育的教学方法,夯实学员的专业功底;培养学员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员的道德修养及综合素质。
⒊在教学实践中,能够总结提炼成人教育、校长教师培训的规律,提出适合校长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内容、培训模式和培训理论,并向二级学院提交论文。
(二)科研工作
在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2项;应聘教学研究(研训)为主型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4项。(注:必须在3、4、5、6项中任选1项)
⒈担任国家级、省部级、北京市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或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责人(组长)并结题。
⒉担任国家级、省部级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派的干部教师培训项目负责人。
⒊在学校管理、学科整合、心理测试、科技发明、实验创新等应用型研究方面形成理论和方法,并得到相关机构鉴定或被使用获得良好反馈。
⒋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刊物上,以学院和本人的名义发表2篇论文,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或有1篇以学院和本人的名义发表的论文,被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ISTP(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ISSHP(Index to Social Humanities Proceedings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
⒌作为主编或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学术著作上撰写6万字以上。
⒍作为主编或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专业教材上撰写8万字以上。
⒎教学、科研成果有1项以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学院年度科研评比一等奖。
⒏年平均科研经费到款2万元以上。
(三)管理工作
各类应聘本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3项。
⒈参与本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发展团队并在团队中发挥引领作用。
⒉参与本学科课程建设、培训项目设计、实验室建设等学科发展研究,并承担重要责任。
⒊担任1名以上入院5年以内青年教师的导师(具体操作办法见相关实施细则),指导青年教师规范职业道德、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
⒋积极拓展行业内学术交流,每年至少在本专业做1次学术讲座。或任期内在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会上做1次讲座。
⒌积极参与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的各类活动,关注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的发展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⒍担任国家级或省部级干部教师培训项目子项目负责人。
⒎担任党政、教学或科研管理职务。
第十二条 副教授岗位职责(“双肩挑”干部按学院另行颁布的相关政策执行)
(一)教学工作
⒈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2门以上基础教育干部教师培训课程,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优良。
⒉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现代教育理念指导教学,运用教育技术辅助教学,创新适合成人教育的教学方法,夯实学员的专业功底;培养学员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员的道德修养及综合素质。
⒊在教学实践中,能够积极探索成人教育、校长教师培训的规律,提出适合校长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内容、培训模式,并向二级学院提交报告。
(二)科研工作
在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2项;应聘教学研究(研训)为主型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3项。(注:必须在3、4、5、6项中任选1项)
⒈担任国家级、省部级、北京市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或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子课题负责人(组长)并结题。
⒉担任国家级、省部级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派的干部教师培训子项目负责人。
⒊在学校管理、学科整合、心理测试、科技发明、实验创新等应用型研究方面形成理论和方法,并得到相关机构鉴定或被使用获得良好反馈。
⒋在本专业领域的核心刊物上,以学院和本人的名义发表1篇论文,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或有1篇以学院和本人的名义发表的论文,被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ISTP(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ISSHP(Index to Social Humanities Proceedings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
⒌作为主编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4万字以上。
⒍作为主编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专业教材6万字以上。
⒎教学、科研成果有一项以上获得行业奖励。
⒏年平均科研经费到款1.5万元以上。
(三)管理工作
各类应聘本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3项。
⒈参与本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发展团队并在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⒉参与本学科课程建设、培训项目设计、实验室建设等学科发展研究,并承担主要责任。
⒊关心青年教师的发展,帮助青年教师加强师德修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具体操作办法见相关实施细则)。
⒋关注并积极参与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对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的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
⒌担任党政、教学或科研管理职务。
第十三条 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一)教学实践工作
⒈设计实验室(操作间、实习基地)建设或改进规划,主持制定或修订实验(实践)教学计划。
⒉组织编写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实验(实践)讲义或审议实验(实践)教材。
⒊讲授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实验(实践)课程,随时解决实验(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实践)教学质量优良。
⒋在教学过程中,能运用现代教育理念指导教学,善于选择恰当的实验仪器或实践设备,注意提升学员的实验(实践)设计和动手能力。
⒌在教学实践中,能够积极探索适合成人教育、教师培训的实验(实践)教学规律,提出适合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内容、培训模式。
(二)教学实践研究
应聘本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3项:
⒈研究并改进教学仪器设备,解决实验(实践)技术中的关键或疑难问题。
⒉根据基础教育教师培训的需要,开发和创新3个以上实验(实践)项目。
⒊每年至少在本专业领域刊物上,以学院和本人的名义发表1篇论文。
⒋在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撰写2万字以上。
⒌在正式出版专业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
⒍教学、科研成果有1项以上获得行业奖励。
⒎有1篇以学院和本人的名义发表的论文,被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ISTP(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
(三)管理工作
应聘本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3项(其中第⑴项为必完成任务)。
⒈妥善管理实验室(操作间、实习基地),提高实验室(操作间、实习基地)、实验(实践)器材及设施的使用效率。
⒉参与实验(实践)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发展团队并在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⒊参与实验(实践)课程建设、培训项目设计等学科发展研究,并承担重要责任。
⒋关注并积极参与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对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的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
⒌担任党政、教学或科研管理职务。
第十四条 讲师岗位职责
(一)教学工作:
⒈在聘期内,承担基础教育干部教师培训课程,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良好。
⒉能运用现代教育理念指导教学,按照校长教师培训规律和专业要求实施教学;在教学过程中熟练使用教育技术辅助教学。
⒊在教学实践中,坚持学习与研究,加强自身职业修养,加深和拓宽专业功底。
(二)科研工作
应聘本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2项。
⒈每年至少在本专业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
⒉在正式出版学术著作中撰写1万字以上。
⒊在正式出版专业教材中撰写2万字以上。
⒋教学、科研成果有1项以上获得奖励。
⒌参与有科研经费支持的课题研究。
(三)管理工作
各类应聘本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3项。
⒈参与本学科教师队伍建设,融入专业发展团队中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⒉参与本学科课程建设、培训项目设计、实验室建设等学科发展研究。
⒊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干部教师培训工作。
⒋积极参与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的各类活动,关注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的发展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⒌担任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班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师岗位职责
(一)教学实践工作
⒈参与实验室(操作间、实习基地)建设或改进规划,参与制定或修订实验(实践)教学计划。
⒉参与编写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实验(实践)讲义或审议实验(实践)教材。
⒊组织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实验(实践)教学,解决实验(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教学质量良好。
⒋在教学过程中,能运用现代教育理念指导教学,注意提升学员的实验(实践)设计和动手能力。
(二)教学实践研究
应聘本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2项;
⒈研究并改进教学仪器设备,解决实验(实践)技术中的关键问题。
⒉根据基础教育教师培训的需要,开发2个以上实验(实践)项目。
⒊每年至少在本专业领域刊物上以学院和本人的名义发表1篇论文。
⒋在正式出版学术著作中撰写5千字以上。
⒌在正式出版专业教材中撰写1万字以上。
⒍教学、科研成果有一项以上获得奖励。
(三)管理工作
应聘本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3项(其中第1项为必完成任务)。
⒈妥善管理实验室(操作间、实习基地),提高实验室(操作间、实习基地)、实验(实践)器材及设施的使用效率。
⒉参与实验(实践)教师队伍建设,融入专业发展团队中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⒊参与实验(实践)课程建设、培训项目设计等学科发展研究。
⒋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干部教师培训工作。
⒌积极参与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的各类活动,关注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的发展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助教岗位职责
(一)教学工作
⒈在聘期内,承担基础教育干部教师培训课程,教学质量符合要求。
⒉尝试运用现代教育理念指导教学,按照专业要求实施教学;在教学过程中能熟练使用教育技术辅助教学。
⒊在教学实践中,能不断加强自身职业修养,提升符合成人教育和校长教师培训特点的教育教学能力。
(二)科研工作
应聘本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2项:
⒈每年至少在本专业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
⒉在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或专业教材中撰写5千字以上。
⒊教学、科研成果有1项以上获得奖励。
⒋参与有科研经费支持的课题研究。
(三)管理工作
应聘本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3项。
⒈参与本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和团队建设,善于合作。
⒉参与本学科课程建设、培训项目设计、实验室建设等学科发展研究。
⒊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干部教师培训项目管理或服务工作。
⒋积极参与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的各类活动,关注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的发展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⒌担任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班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助理实验师岗位职责
(一)教学实践工作
⒈辅助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实验(实践)教学,注意发现实验(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⒉熟悉实验室(或操作间、实习基地)情况及各类实验(实践)器材及设施的技术标准。
⒊熟悉本专业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实验(实践)教学计划、讲义和教材。
(二)教学实践研究
应聘本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2项:
⒈研究并改进教学仪器设备,解决实验(实践)教学中的问题。
⒉根据基础教育教师培训的需要,开发1个以上实验(实践)项目。
⒊每年以学院和本人的名义发表1篇论文。
⒋在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或专业教材中撰写3千字以上。
⒌教学、科研成果有1项以上获得奖励。
(三)管理工作
应聘本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2项(其中第1项为必完成任务)。
⒈妥善管理实验室(操作间、实习基地),提高实验室(操作间、实习基地)、实验(实践)器材及设施的使用效率。
⒉参与实验(实践)教师队伍建设,融入专业发展团队中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⒊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干部教师培训工作。
⒋积极参与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的各类活动,关注学院及所在二级学院的发展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中有关科研类项目、奖励的认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有关教学类项目、奖励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实践类、术科的教学科研成果由教务处、科研处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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