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4-05-08
各党总支、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2014年教职工岗位聘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北 京 教 育 学 院
2014年5月8日
北京教育学院
2014年教职工岗位聘任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教育学院岗位设置实施办法》(京教院人发〔2008〕16号)、《2014年机构调整和基层党组织设置方案》(京教院党发〔2014〕3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标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贯彻落实《北京教育学院“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京教院党发〔2011〕24号)及《北京教育学院人才队伍发展规划》(京教院党发〔2013〕6号),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
(二)目标
实现规范设岗、合理定编、细化职责、优化结构、整体稳定的目标。通过岗位聘任,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逐渐形成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风清气正的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文化。
(三)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原则;坚持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二、本办法适用的人员范围及聘期
(一)人员范围
凡与学院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且未聘任在处级及以上岗位的教职工。
(二)聘期
自聘任之月起聘期三年(在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岗位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
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成立2014年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马宪平 李 方
副组长:郭世安
成 员:刘枫耘 卢 晖 钟祖荣 许志矛 张彦春
杨志成 谢志东 冯 华 王远美 宋忠志
领导小组的职责:全面领导学院2014年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制定聘任工作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聘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岗位聘任结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成立2014年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组 长:卢 晖
副组长:宋忠志
成 员:由学院纪委委员和纪监审处部分成员、教代会代表、党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和教授代表组成。
职 责:负责监督2014年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全过程。
(三)分别成立党政部门、教学科研部门和服务保障部门三个聘任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1.党政部门聘任工作小组
组 长:刘枫耘 卢 晖
副组长:滕利君
成 员:王远美 谢志东 宋忠志 李奇颖 李永莲
杨 禾 王振先
分 管:学院办公室、组宣部、纪监审处、离退休工作处、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级及科级以下各类岗位的聘任
2.教学科研部门聘任工作小组
组 长:钟祖荣 张彦春 杨志成
副组长:石 玚
成 员:邸 磊 吴欣歆 冯 华 吴安民 陈雁飞
杨秀治 张金秀 邢素丽 盛泓洁 余 新
胡淑云 汤丰林 孟令惠 方怀胜 伍芳辉
张 瑾 柴纯青
分 管:各二级学院系主任、教师;科研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图书馆、首都基础教育人才科学研究院、教育部“国培计划项目办公室”、干训办公室、师训办公室、信息管理与服务中心、基础教育党建研究中心、北京市督学研修中心、《北京教育丛书》办公室、《中小学管理》杂志社科级及科级以下各类岗位的聘任工作。
3.后勤部门聘任工作小组
组 长:郭世安 许志矛
副组长:吴 珊
成 员:佟德仲 谢革利 人事处工作人员
分 管: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安全保卫处科级及科级以下各类岗位、工勤岗位的聘任工作。
各工作小组的职责:负责分类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的岗位聘任工作,主要包括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需要对应聘者进行能力测试;组织初聘正、副科长及副科晋升正科长岗位人员的竞聘;提出各岗位拟聘人选建议名单;汇总本小组的拟聘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管理及岗位类别
1.学院在北京市编制办公室核定的内设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限额范围内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及用人形式。领导小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管理任务的变化情况,在聘期内对各部门岗位编制实行动态管理。
2.学院设置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含教师及教师以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型。
(二)岗位设定标准
1.党政管理部门及直属单位岗位设置
党政管理部门及直属单位依据岗位职责,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及工勤技能岗位。
(1)科级机构根据岗位职责及人员数量设置,每个科设3个以上(含)岗位,不足3个岗位一般不设科。经领导小组决定,职能专业性强且辐射面广的部门设置科级岗位可适当突破人数限制。
(2)专业技术岗位按照结构比例、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任具有相关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社会化评审、考试的任职资格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并履行管理岗位职责人员,享受专业技术岗位兼职津贴。
(3)按照学院统筹、严格控制的原则,对于政策性、专业性强、辐射面广的部门中的急需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可设置“低职高聘”专业技术岗位。其人选采取部门推荐、聘任领导小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并进行公示。所聘人员享受高聘岗位绩效工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议,需提请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认定。
(4)党政部门在部门处级职数缺编或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决定,可设置行政助理岗位,按照科长管理。担任行政助理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管理能力;有三年以上正科任职经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聘任应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院长办公会审定并进行公示。行政助理的主要责任:协调部门主要领导工作。其管理考核由人事处负责。其津贴按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5)学院内设经济实体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其岗位设置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方案后执行。
2.二级学院及属地岗位设置
二级学院依据教学系、实验室数量、教师人数、办学规模及属地管理的情况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
(1)二级学院兼有属地管理职能的可设置三个科级机构及三个科级岗位;其他二级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学办公室或综合管理科。均按两个科级岗位设置。
(2)二级学院办公室一般设3个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履行行政管理及教学管理职责。教学任务持续繁重的,可适当增设1-3个教学管理岗位。具有属地管理职能的二级学院可增设1-2个管理岗位,分别负责安全保卫和行政协调。各属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设1-2个信息技术管理岗位,所聘人员由属地负责行政管理,由信息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业务指导。
(3)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名院长业务助理岗位。如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出现空缺的情况下,可增设一名院长业务助理岗位。其聘任、管理与待遇参照《北京教育学院系主任聘任与管理办法》及《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执行。
(4)二级学院设置教学系及系主任、副系主任岗位。教师在10人以下的设系主任1人,教师在10人及以上的可增设副系主任1人,教学系学科达到两个及以上的可再增设1名副系主任。其聘任、管理与待遇按照《北京教育学院系主任聘任与管理办法》及《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执行。
(5)各教学系可根据教学科研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岗位。其聘任、管理与考核在学院人事处指导下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其待遇按照《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执行。
(6)中轴路校区设置属地管理办公室(科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岗位及人员管理。
(三)各部门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附件1)
五、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一)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各岗位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
(1)在管理岗位履职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岗位工作要求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及合作能力;具备岗位需要的公文写作能力及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的能力。
(2)应聘七级职员(正科级)原则上应在八级职员岗位(副科级)工作三年以上(2011年5月31日以前在岗);应聘八级职员,应在九级职员(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2011年7月31日以前在岗)。受聘中级(含上一聘期低职高聘人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两年以上者(2012年7月31日以前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可应聘七级、八级职员岗位。
(3)应聘九级职员应具有管理岗位或教学岗位工作经历。
2.专业技术岗位
(1)在专业技术岗位履职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相关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社会化评审、考试的任职资格,或岗位要求的学历背景或教育管理研究、政工系列任职资格。
2014年6月30日(含)前年满45周岁应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在本聘期内具有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即可。
(2)在专业技术岗位履职还需具备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专业技术文件写作能力及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的能力。
3.工勤技能岗位
应聘工勤技能岗位需具有爱岗敬业的精神及服务意识,遵守劳动纪律,掌握安全常识。
在三级、四级工勤岗位履职,应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及职业技能。各工勤岗位优先聘任岗位与工种一致者。
(三)岗位流动
由管理岗位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由工勤岗位到管理岗位的,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且通过转岗考试。管理岗位向教师岗位流动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还应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需求专业试讲。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教师应聘管理岗位或教师以外专业技术岗位,按照相应专业技术级别聘任,下次聘任不需转岗考试可直接聘至教学岗位。
(四)岗位职责
各岗位具体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见《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岗位说明书》、《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六、聘任程序
(一)公布岗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各聘任岗位及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岗位职数等聘任信息,为应聘人员提供择岗依据。
(二)受理报名
应聘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北京教育学院2014年教师职务聘任申请表》或《北京教育学院2014年教职工岗位聘任申请表》,并提交应聘部门受理。参加转岗考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拟报岗位的聘任申报表交人事处。
(三)资格审查
各部门负责人对申请应聘本部门岗位的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并将初审结果及报名选岗情况进行汇总,报各聘任工作小组对其聘任资格进行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行公布。
(四)考察及聘任
1.科级岗位:各聘任工作小组对申报科级岗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结合应聘人的平时表现及聘期考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考察;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下,组织初聘正、副科长岗位人员的竞聘及陈述。
根据竞聘陈述情况,与部门领导共同研究并听取部门分管领导意见,提出继续聘任科长岗位、初聘正、副科级岗位拟聘人选建议名单。
2.科级以下及工勤技能岗位:各聘任工作小组对申报科级以下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结合应聘人平时表现及聘期考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考察,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与部门领导研究,提出科级以下管理岗位及工勤岗位拟聘人选建议名单。
3.专业技术岗位:各聘任工作小组对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结合应聘人的平时表现及聘期考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考察,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与部门领导共同研究,提出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选建议名单。专业技术岗位分级工作待教职工岗位聘任结束后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4.二级学院业务助理、系主任、副系主任岗位:在民主推荐、资格审查、考察的基础上,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和各二级学院提出建议人选,并征求主管业务院领导意见,提交聘任领导小组审议和院长办公会决定任免。
5.教师岗位: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一般5~7人),按聘任条件及本部门岗位职数,对续聘正、副高级、中级及以下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初步意见报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
6.各级各类岗位拟聘人选由各聘任工作小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备案。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首次岗位聘任结果及空缺岗位。
(六)进行空缺岗位的聘任。学院对在首次聘任中未上岗人员,提供第二次参加岗位聘任机会。其报名、资格审查、考察聘任办法等与首次岗位聘任程序相同,空缺岗位的聘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七)签订《岗位任务书》
学院院长与受聘教师岗位人员签订《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岗位任务书》;院长授权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与被聘任人员签订《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岗位任务书》。《岗位任务书》的主要内容是:约定聘任双方的职责、义务及聘期等。《岗位任务书》一式贰份,个人壹份,人事处备案壹份。《岗位任务书》作为受聘人与学院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附件在聘期内生效执行。
学院与受聘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任务书。在教职工履行合同期间,领导小组负责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以年度考核为辅。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合同期满,经学院考核合格的受聘教职工,根据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或重新聘任手续。
七、工资待遇
教职工岗位聘任后的工资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执行,其中绩效工资按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北京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执行。取得政工系列职称的人员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享受院内绩效工资相应级别待遇。待国家政策出台后调整国拨工资。
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岗位聘任结束后,教职工均从担任新岗位职务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待遇。
八、岗位聘任中的相关特殊政策
(一)退休保护政策
1.凡2014年6月30日(含)以前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的科级干部(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参加岗位聘任,保留原级别待遇至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退休前级别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凡2014年6月30日(含)以前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在岗科员、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至退休,退休时按照副科级办理退休手续。此类人员的副主任科员编制不占本部门指标,但占学院管理岗位科级职数。
(二)女工人自2001年起连续10年聘任在管理岗位的,可享受管理岗位待遇。
(三)未聘人员安置政策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京人发〔2003〕32号)文件规定,在本次岗位聘任中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自学院聘任工作结束的次月起计算,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并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标准为1560元/月)及书报费、洗理费及房租提价补贴,享受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人员,学院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照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34号)中的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长期病休人员,其医疗期间的待遇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院人员交流中心负责待岗、长期病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九、人事争议调解
学院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组 长:卢 晖
副组长:李永莲
成 员:纪监审处及教职工代表
其职责:负责监督聘任合同的履行、调解聘任中的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十、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纪律
(一)聘任组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二)教职工岗位聘任接受学院聘任工作监督小组、工会及教代会监督。
十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悖,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各部门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
2:教职工岗位聘任时间
相关附件: 党发[2014]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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