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包括院级领导干部,院内各部门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兼职,是指在各类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任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等。
第三条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院级领导干部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教育工委审批和市委教育纪工委备案;处级领导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党委组宣部,党委组宣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审定相应兼职是否必要。学院党委审批后报党委组宣部和纪委(纪监审处)备案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院级领导干部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教育工委审批;处级领导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研究同意,由学院党委审批后报党委组宣部和纪委(纪监审处)备案。
第五条 凡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由学院指派在本院设立的经济实体的兼职以及与学院合作的相关单位的兼职事项,由学院直接报批(备案)。
第六条 新提任的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中有兼职,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兼任的职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兼任该职的,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有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兼任该职的,按程序履行备案手续。
第七条 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第八条 经批准(备案)兼职的领导干部,学院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九条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处理。对院级、处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宣部、纪委(纪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在2011年10月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清理过程中已填报,且没有接到学院不允许兼职通知的,视为已通过学院审核批准(备案)。
相关附件: 北京教育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