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学院
培训与研发项目落实国库集中支付
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在培训与研发项目中落实上级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本着操作规范、数据准确、程序简化、信息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一、背景与要求
传统的财政性资金缴拨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为适应财政性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财政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管理模式。国库集中支付是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的国库管理制度。支付款项时,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定的审核机构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
各类培训与研发项目在项目申报、实施、绩效考核等环节中要与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相适应,对原有管理方式进行必要调整,既保证项目的顺利运行,又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方式。
二、培训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根据培训专项经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我院将进一步规范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市级培训项目的经费管理
市级培训项目是指我院根据北京市干部教师培训规划和北京市对口支援培训规划申报的、由北京市财政拨付项目经费的培训项目。包括市级教师、干部培训项目及援助性培训项目。
市级培训项目应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循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追踪问效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报请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纳入学院年度部门预算,待财政批复且资金到位后方可执行。
⒈ 专项经费申请
我院承担的市级培训项目专项经费申请需经以下三个阶段:
⑴ 申请阶段。上一年6~10月,各项目组根据市教委下达任务书及相关文件要求,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及按相关标准编制的项目预算细目,经学院职能部门组织院级评审后,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纳入学院年度部门预算上报市财政。
⑵ 接受评审阶段。上一年11~12月,接受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
⑶ 批复下达阶段。当年3月经市人大批准后,专项经费陆续到位。
⒉ 专项经费使用
(1)培训专项经费到位后一周内,项目组按照财政评审中心批复的《关于培训专项经费评审结果》,根据项目实施需求,细化经费预算,完善实施方案,在确保经费预算按期完成的基础上分解预算执行方案,编制《项目执行预算》,提交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后执行。
⑵ 严格按照《项目执行预算》规定的支出标准、额度、范围、时间推进预算支出进度,不得出现超支、挪用、混用和突击支出现象。
⑶ 各项目教学、研究、管理等业务工作原则上应于预算申报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完成,专项经费6月底前支付完毕。
⒊ 专项实施绩效考评
(1)按学院培训项目管理相关文件要求,项目应于申报年度的次年4~5月,接受学院组织的实施绩效考评。
(2)自2013年起,全部培训项目均接受市财政全过程绩效考评。
(二)国家级培训项目经费管理
国家级培训项目是指由北京教育学院通过竞标、申报、洽谈等方式接受国务院部委培训任务的项目,培训经费来自北京市财政以外渠道,包括国培示范性项目、省级国培项目等。
国家级培训项目的专项经费应根据任务下达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或委托协议,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待资金到位后方可执行。
1.开班前一周提交项目批复文件,并根据项目实施需求,细化实施方案,在确保经费预算按期完成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执行预算》,提交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后执行。
⒉ 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执行预算》规定的支出标准、额度、范围、时间推进预算支出进度,不得出现超支、挪用、混用和突击支出现象。 ⒊ 专项经费一般应于预算申报当年12月20日前使用完毕。 ⒋ 按学院培训项目管理相关文件要求,项目应于项目实施次年4~5月,接受学院组织实施的绩效考评。
委托合作培训是指市级培训、国家级培训(含省级国培)之外由外省市自治区、北京市各区县委托我院承担的周期短的干部、教师培训项目。
委托合作培训项目的专项经费应根据委托、合作的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待资金到位后方可执行。
1. 开班前一周提交委托合同或协议,编制《项目执行预算》,经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后执行。
2. 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执行预算》规定的支出标准、额度、范围、时间推进预算支出进度,不得出现超支、挪用、混用和突击支出现象。
3. 专项经费一般应于预算申报当年12月20日前使用完毕。 4. 经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经过研究后特殊处理。
三、教学工作量统计的调整与操作
(一)工作量统计内容与范围
北京市级培训项目、国家级培训项目纳入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的工作量统计。统计内容包括按《北京教育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修订)》(京教院教发〔2011〕2号)规定的范围,即各培训项目的教学工作量(包括课堂教学、追踪指导、网络教学、实践考察、结业成果、专家咨询等折合课时纳入继续教育工作量)和项目兼职工作量。
北京市级培训项目、国家级培训项目中未纳入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的工作量统计事项,以及委托合作培训项目的教学工作量全部事项按月另行统计,通过表8报送教务处审核。
(二)工作量统计对象与时间
1当年培训项目的实际教学工作量统计。当年培训项目继续教育教学工作量和项目兼职按学期统计实际工作量,7月完成第一学期(2~7月)实际教学工作量统计,酬金在第二学期内发放;1月份完成第二学期(当年8月~次年1月)实际教学工作量统计,酬金在次年第一学期(3~6月)内发放。
2. 上年度培训项目的实际教学工作量统计。上年度培训项目在次年3~4月教学工作量须在4月底统计,酬金在(5~6月)内发放。
3. 每学期实际教学工作量的统计起止时间和工资发放具体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三)培训课表的报送与备案
学院不再统计继续教育项目的计划教学工作量,但要求各继续教育项目通过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进行课表备案。
市级各项目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通过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提交本学期课表,便于教学检查与督导。各学科项目组每月5日前及时记录上月实际教学课表,经任课教师签字后留存后报各二级学院教学办备案,教务处督办落实情况。学期末由教务处通知并组织实际工作量统计,各项目负责人负责指导项目管理团队(学科项目负责人、项目秘书和班主任)根据逐月备案课表维护管理系统中的课表,利用系统生成实际教学工作量相关报表,各二级学院教学办协助完成工作量统计与提交。
国家级培训项目在项目批复后纳入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录课表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维护更新。
委托合作性培训项目在开班前一周由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提交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院长批复的《项目执行预算》复印件、实施方案(含课表)等3个材料备案,由教师培训办公室负责协调。
(四)特殊问题解决办法
关于继续教育经费支出特殊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实际需要,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或项目管理小组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批示意见执行。
(五)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量统计方法
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量统计方法不变,按教学计划安排,每学期期末(2月、7月)报送下一学期计划工作量。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教师调整变动情况,开学初按过去多退少补办法执行。
四、研发类项目经费的审核与支出
(一)研发类项目指没有培训学员,而以政策和工作研究、报告撰写、课程开发和培训资源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研发类项目的经费由科研处审核、人事处备案、财务处发放。
(二)研发类项目中经费的审核:含有院内人员的劳务的报表及支撑材料,每月5日前报送科研处;含有院外人员的劳务的报表及支撑材料,每月17日前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后依程序报人事处备案、财务处发放。
(三)此类项目经费支出须在经费到位后方可执行,报送具体要求仍按原规定,此类项目中的人员经费支出暂不实行延期发放。
五、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分别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