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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的意见(试行)》(京教院党发〔2013〕1号)

供稿: 时间:2013-01-23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的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京教院党发〔201213号)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扩大党内民主,拓宽党内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增强党委工作的透明度,努力提高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意识和水平,学院党委决定试行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在监督、决策、议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首都基础教育校长教师研修高地和党建研究中心建设。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增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提高党委决策、事务管理和党内监督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拓展党内民主的新渠道,发挥党员主体作用,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关注发展、参与发展、服务发展的积极性;规范党内议事规则,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发挥党代表作用,使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能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二、党代表列席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按照积极稳妥、依法依纪、扩大民主、增强活力的原则,在不涉及党内秘密的情况下,党委逐步扩大党代表列席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列席议事范围一般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学院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

主要包括:研究部署事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改革、学院各重要事项;部署重点工作、中心工作、专项工作;研究部署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决定、重要事项等。

(二)关于党的建设

主要包括:研究讨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有关制度;党员干部学习教育与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

(三)关于常规性、阶段性工作的部署

(四)其它需要列入议事范围的事项等

三、列席党委会党代表人员的确定及权利、义务

(一)列席党委会党代表的确定

列席党委会的党代表人选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每次列席党委会议的党代表一般为2~3人。列席党委会的党代表人选,可根据党委会的决议事项由组宣部推荐并于会前三天报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通知拟参会党代表。

(二)列席党委会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列席党代表的权利

1)列席党代表可以参与党委会全过程,听取党委成员的研究讨论和决策。

2)列席党代表可以根据会议议题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实事求是地在会上向党委反映,供党委会研究决策时参考。

3)列席党代表可以在会后就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4)列席党委会的党代表不参与党委会的表决

2.列席党代表的义务

1)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准时列席会议,执行保密规定。

2)认真做好群众建议、意见的收集,对会议精神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反馈。

3)根据会议要求,向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宣传会议精神,积极协助、配合党委做好有关工作,为党委开展各项工作做好参谋,当好宣传员和联络员。

4)填好《北京教育学院第二次党代会代表列席党委会建议表》(附件)。

 

附件:北京教育学院第二次党代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建议表

 

 

 

附件:

北京教育学院第二次党代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

建议表

                                                              

代表姓名

 

 

 

列席党委会日期

 

党委会讨论议题:

 

 

 

 

 

 

 

 

 

问题及建议: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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