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3-01-23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的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京教院党发〔2012〕13号)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扩大党内民主,拓宽党内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增强党委工作的透明度,努力提高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意识和水平,学院党委决定试行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在监督、决策、议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首都基础教育校长教师研修高地和党建研究中心建设。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增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提高党委决策、事务管理和党内监督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拓展党内民主的新渠道,发挥党员主体作用,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关注发展、参与发展、服务发展的积极性;规范党内议事规则,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发挥党代表作用,使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能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二、党代表列席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按照积极稳妥、依法依纪、扩大民主、增强活力的原则,在不涉及党内秘密的情况下,党委逐步扩大党代表列席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列席议事范围一般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学院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
主要包括:研究部署事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改革、学院各重要事项;部署重点工作、中心工作、专项工作;研究部署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决定、重要事项等。
(二)关于党的建设
主要包括:研究讨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有关制度;党员干部学习教育与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
(三)关于常规性、阶段性工作的部署
(四)其它需要列入议事范围的事项等
三、列席党委会党代表人员的确定及权利、义务
(一)列席党委会党代表的确定
列席党委会的党代表人选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每次列席党委会议的党代表一般为2~3人。列席党委会的党代表人选,可根据党委会的决议事项由组宣部推荐并于会前三天报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通知拟参会党代表。
(二)列席党委会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列席党代表的权利
(1)列席党代表可以参与党委会全过程,听取党委成员的研究讨论和决策。
(2)列席党代表可以根据会议议题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实事求是地在会上向党委反映,供党委会研究决策时参考。
(3)列席党代表可以在会后就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4)列席党委会的党代表不参与党委会的表决
2.列席党代表的义务
(1)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准时列席会议,执行保密规定。
(2)认真做好群众建议、意见的收集,对会议精神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反馈。
(3)根据会议要求,向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宣传会议精神,积极协助、配合党委做好有关工作,为党委开展各项工作做好参谋,当好宣传员和联络员。
(4)填好《北京教育学院第二次党代会代表列席党委会建议表》(附件)。
附件:北京教育学院第二次党代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建议表
附件:
北京教育学院第二次党代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
建议表
年 月 日
代表姓名 | | 部 门 | |
列席党委会日期 | | ||
党委会讨论议题: | |||
问题及建议: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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