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2-07-16
北京教育学院
福利费、阳光救助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福利费及阳光救助金的使用管理,使其切实用于学院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并解决部分教职工的特殊困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福利费是按北京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的费用,学院每年按照上级规定提取相关费用。阳光救助金是学院经济实体及教职工捐助的、用于救助遇到特殊困难教职工的款项,学院每年组织捐助补足款项。
二、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资金运行机制。
(二)坚持公开原则,每年年终公示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三)教职工遵纪守法,为学院发展作出贡献方可享受补(救)助;在职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凡在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未完成岗位职责要求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享受补(救)助。
三、补(救)助范围及标准
(一)福利费、阳光救助金用于救助学院编制内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家庭发生意外事故及家庭生活有较大困难的教职工。
(二)阳光救助金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具体情况给予救助:
1.职工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救助10000元以内。
2.职工本人及家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救助5000元以内。
3.职工遇有其它困难或因病需要救助,由福利委员会讨论视具体情况救助5000元以内。
(三)福利费用于以下慰问:
1.慰问教职工临时性及一般家庭困难,金额为300~800元。
2.部门为因病住院或病假超过半个月的教职工一次性报销200元购买慰问品。
3.为退休教职工一次性报销200元购买纪念品。
4.慰问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及子女)去世教职工,金额为500元。
5.根据福利费的结余情况每年年底慰问全院教职工。
四、审批程序
(一)由职工所在部门或工会分会负责人填写《北京教育学院阳光救助、困难补助审批表》(附件),并提供医院证明(含直系亲属死亡证明)、意外事故损失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交人事处。
(二)人事处根据不同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于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的事项,人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核定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即时发放阳光救助金。
2.对于慰问因病住院或病假超过半个月的教职工、慰问退休教职工、慰问直系亲属去世教职工项目,人事处根据部门提交的单据或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即时报销、发放相应款项。
3.对于上述其它救助和慰问项目,人事处在每年年底召开福利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拟救助人员及救助金额的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批。人事处根据院长办公会决定,通知各部门救助、慰问困难教职工。
(三)人事处每年年底将年内福利费、阳光救助金使用情况报院长办公会并进行公示,接收监督。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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