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1-12-12
北京教育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印章管理,切实维护学院利益,明确各部门权责,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印章及15个党政管理机构、8个教学科研机构(即7个二级学院、图书馆)印章的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各类印章的刻制和注销,并对各类印章的使用负有监督职责。
第四条 学院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刻制;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印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刻制手续。
第五条 刻制好的印章在启用前须在学院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后方可使用。因部门变更、机构撤并、印章磨损等原因刻制新的印章,经学校办公室备案后,旧印章同时作废,使用部门必须将旧印章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销毁后,新刻制的印章方可启用。
第三章 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我院印章共分以下七类
1. 学院党委印章;
2. 学院行政印章;
3. 学院纪委印章;
4. 学院工会印章;
5. 学院钢印;
6. 学院法定代表人印章;
7. 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印章。
第七条 学院党委印章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 以学院党委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的文件等(党委下发的公文一般不盖印章);
2. 签署党委意见的报表、推荐表、审批表;
3. 以党委名义开具介绍信、证明信;
4. 处级以上干部出境审批表等;
5. 其他需要使用党委印章的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 学院行政印章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 以学院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各类公文、报表等,向校外不相隶属单位发出的函件及向校内各部门印发的文件等;
2. 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书、意向书(不含经济合同)等;
3. 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进修证、学历证明等各种证件及荣誉证书、聘书;
4. 以学院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络工作、考察调研、处理公务及各类证明材料;
5. 申报国家、部级、省市级培训项目的申报书和科研课题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
6. 其他需要使用行政院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 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 未经主管院级领导或本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3. 与学院或本部门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4. 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5. 有违背本办法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第十条 学院纪委印章和学院工会印章由学院纪委(纪监审处)、学院工会制定印章管理规定并规范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学院钢印主要用于学院颁发的附有照片的工作证、退休证、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进修证以及相应证件等。
第十二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以院长签名章为主)主要用于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有关证件、聘书等;以院长个人名义发出的信函以及其他需要使用院长签名章的文件。
第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印章主要用于以学院办公室名义上报、发送的各类公文、通知等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学院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公章,主要用于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院报送的请示、报告、情况通报以及与院内各部门联系工作;接受学院和教育部、市教育工委、市教委机关部门双重领导的部门印章(如继教工程办、教师资格培训中心、师训办、干训办、基础教育党建研究中心等),可以对上级业务对口部门使用;除学院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组宣部之外,任何部门的印章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对外应使用学院党委印章或学院行政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十四条 党委印章、纪委印章、工会印章,须使用人登记,经主管书记批准签字后,由相关部门专人负责加盖。
第十五条 学院印章和钢印,须使用人登记,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签字后,由学院办公室专人负责加盖。
第十六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以院长签名章为主)印章,须经其本人同意,由学院办公室专人加盖。
第十七条 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印章,须使用人登记,经本部门正职领导批准,由专人加盖。
第五章 印章的存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印和学院办公室印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印章由各部门责成专门机构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并对其下属、隶属、挂靠单位印章的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必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盖印后要妥善保存用印审批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持印部门均应设制《印章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以备查考。
第二十一条 监印人对印章须妥善保管,专地存放,防失防盗,确保安全,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第二十二条 各级持印部门均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学院印章或部门印章,必须经院长或部门正职领导批准,由监印人贴身携带前往并在用印现场监印,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付他人。
第二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对全院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印章进行统一监管,每年定期对各部门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印章管理和使用中出现事故,根据情节追究印章管理人和该部门正职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1. 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
2. 审批手续不严,用印后造成错误和损失的;
3. 违规用印章;
4. 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的;
5. 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以及纸张上用印的。
第七章 特殊情形
第二十五条 遇紧急情况,主管领导不能在用章前审批签字,可以电话请示,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先盖章,事后请领导补批签字。
第二十六条 主管领导已经在文件上签字,但未在《登记表》上签字的,可以盖章,同时须在《登记表》予以注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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